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江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崴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廖慈智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
㈡補附表。
㈢提出廖慈智背書之証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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