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債 權 人 江柏穎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
濟部業於民國98年7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411069號函准
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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