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24號
TCDV,101,司促,7424,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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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
債 權 人 綠祚國際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喬芙美
之3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種籽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債權人所受損害、及計算
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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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