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334號
TCDV,101,司促,7334,201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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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吳國玉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佶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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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