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0年度,5號
TCDV,100,重訴更,5,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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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5號
原   告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千格科技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周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格 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8日起,陸 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IBM電腦軟體授權服務,貨款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21萬8135元。然被告除上述之採購 未給付原告任何貨款外,尚曾於99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金額 為53萬9757元之IBM軟體服務,並開立同額之票據號碼AG000 0000號、到期日100年1月20日、付款人臺灣銀行臺中分行之 支票1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作為給付,惟上開票據經原 告提示後,亦遭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以被告公司存款 不足為由退票,是被告迄今積欠原告公司1121萬8135元之貨 款及53萬9757元之票款未給付,以上總計1175萬7892元。為 此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及票據法第126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千格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採購單、銷貨 單、出貨單、支票、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選任裁定書等件為證



。而該出貨單上所記載之產品代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 、金額等,核與各該對帳單明細表所載內容相符,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其次,本件原告出售予被告之貨物,其產品、規格、數量、 單價等已於採購單、銷貨單上載明,並由曾任職被告公司之 證人沈冠汝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公司需要的物品採 購是否你處理?)是。」、「(被告公司是否曾經向原告公 司採購什麼樣的物品?)一些LICENSE(指的是認證的東西 )被告公司是IBM的經銷商,我們的客戶如果需要使用IBM的 產品,就必須向IBM採購一些認證的東西,我們的客戶才可 以正式使用IBM的產品,我們主要是銷售這些認證產品給客 戶,因為我們是經銷商,所以這些認證的東西也是我們向原 告公司採購來的。」、「(提示原證一到原證八【即採購單 、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這 些單據都是我經手的,原證一到原證八是被告向原告採購LI CENSE,採購的東西已經有交付給被告了。」等語(見本院 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足徵兩造間確有系爭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又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於 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 ,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前 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發 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亦有 明定。其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並為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及第 233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
㈣從而,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履行買買契約之義務,且為支票之 執票人,自得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向被告請求給



付票款。是原告依據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1121萬8135元、票款53萬9757元,總計1175萬78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1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附表
┌──┬────┬──────┬──────┬─────────┬──┐
│編號│貨品名稱│ 訂單日期 │付款期限 │貨款(新臺幣:元)│備註│
├──┼────┼──────┼──────┼─────────┼──┤
│ 1 │D52E1LL │99年10月28日│100年1月31日│ 179,862 │ │
│ │E00RMLL │ │ │ │ │
├──┼────┼──────┼──────┼─────────┼──┤
│ 2 │D55JDLL │99年11月18日│100年1月31日│ 241,500 │ │
├──┼────┼──────┼──────┼─────────┼──┤
│ 3 │E020KLL │99年11月18日│100年2月28日│ 5,460,000 │ │
│ │E07UMLL │ │ │ │ │
│ │E03WJLL │ │ │ │ │
│ │E03EJLL │ │ │ │ │
│ │E07UMLL │ │ │ │ │
├──┼────┼──────┼──────┼─────────┼──┤
│ 4 │D55JELL │99年11月24日│100年2月28日│ 2,467,091 │ │
│ │D55JELL │ │ │ │ │
│ │D55JALL │ │ │ │ │
│ │D0B7ILL │ │ │ │ │
│ │D0B7ILL │ │ │ │ │
│ │D55J9LL │ │ │ │ │
│ │D55JDLL │ │ │ │ │
│ │D0B7HLL │ │ │ │ │
├──┼────┼──────┼──────┼─────────┼──┤




│ 5 │D55JELL │99年11月24日│100年2月28日│ 1,716,989 │ │
├──┼────┼──────┼──────┼─────────┼──┤
│ 6 │E022BLL │99年12月13日│100年2月28日│ 525,000 │ │
├──┼────┼──────┼──────┼─────────┼──┤
│ 7 │D55JELL │99年12月17日│100年3月31日│ 131,250 │ │
│ │D0B7ILL │ │ │ │ │
├──┼────┼──────┼──────┼─────────┼──┤
│ 8 │D55J9LL │99年12月20日│100年3月31日│ 496,443 │ │
├──┼────┼──────┼──────┼─────────┼──┤
│ │ │ │ │ 11,218,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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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