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7號
TCDV,100,重訴,97,2012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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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明
章樹權
邱鎮芳
林泰源
莊吉智
賴仁偉
張炳南
初善憶
莊千慧
林雅慧
張敏惠
李蕙君
蘇偉銘
陳彥呈
杜文勝
董俊懷
呂秋慧
苗培銘
李尚榮
許宏肇
邱山水
杜政隍
許慈燕
林淞泓
簡純渝
池昌卿
陳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
重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8萬5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6萬6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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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