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周文智
陳三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建物建號「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另建物總面積25.14平方公尺,應登載為主建物(二層22.83平方公尺) 及附屬建物(陽臺2.26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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