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賴慧燕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賴忠政
賴忠煇
胡麗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補字第三八○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院一○○年度家補字第三八 ○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