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23號
原 告 葉正忠
被 告 張曼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