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712
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 清 林
選任辯護人 周 復 興 律師
被 告 楊游碧鳳
選任辯護人 廖 志 祥 律師
韓 銘 峰 律師
張 富 慶 律師
被 告 張 玉 萍
選任辯護人 楊 俊 彥 律師
陳 佳 俊 律師(100年7月20日解除委任)
許 宏 達 律師
被 告 王 靜 雯
選任辯護人 蘇 哲 科 律師
被 告 曹 立 婷
選任辯護人 洪 崇 欽 律師
徐 曉 萍 律師(101年2月1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程 智 敏
選任辯護人 莊 慶 洲 律師
吳 宜 星 律師(100年6月23日解除委任)
林 一 哲 律師(101年1月11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 千 惠
選任辯護人 黃 文 皇 律師
劉 瑩 玲 律師(101年1月12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廖 英 如
選任辯護人 許 盟 志 律師
林 俊 賢 律師
江 銘 栗 律師(100年7月7 日解除委任)
王 世 勳 律師(100年8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韓 思 玉
選任辯護人 蔡 瑞 麒 律師
被 告 陳 俊 源
選任辯護人 張 志 隆 律師
曾 琬 鈴 律師(100年7月8 日解除委任)
陳 榮 輝 律師(100年7月22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 桂 朱
選任辯護人 詹 漢 山 律師(101年1月12日解除委任)
謝 英 吉 律師
被 告 楊 竣 憲
選任辯護人 桑 銘 忠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 玉 蘭
選任辯護人 黃 紫 芝 律師
被 告 陳 品 亨
選任辯護人 李 國 源 律師
被 告 蔡 啟 榮
選任辯護人 蔡 志 忠 律師
被 告 陳 冠 樺
選任辯護人 邢 建 緯 律師
被 告 陳 美 玉
選任辯護人 徐 明 珠 律師
洪 瑞 霙 律師(101年2月13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蔡 依 凌
選任辯護人 黃 翎 芳 律師
何 國 榮 律師(101年2月13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吳 蒂 倩
選任辯護人 陳 韻 如 律師
被 告 謝 盈 盈(更名為謝萱萱)
選任辯護人 陳 佩 吟 律師
被 告 汪 月 美
選任辯護人 廖 本 揚 律師
馮 鉦 喻 律師(101年2月2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 惠 婷
選任辯護人 謝 明 智 律師
陳 夏 毅 律師
被 告 劉 政 錥
選任辯護人 陳 浩 華 律師(100年6月20日解除委任)
慶 啟 群 律師
馮 鉦 喻 律師
被 告 黃 文 龍
選任辯護人 林 宜 慶 律師
被 告 黃 威 任
指定辯護人 陳
被 告 鄒 騰 鴻
選任辯護人 王 耀 賢 律師
被 告 張 沁 蕙
選任辯護人 王 文 聖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9542 、19543 、19545 至19563 、20249 、21596 、28082
、28252 號)及就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林桂朱部分移送併辦
(99年度偵字第25406 號),暨就被告楊清林、張玉萍、王靜雯
、程智敏、林千惠、廖英如、韓思玉、謝盈盈部分移送併辦(10
0 年度偵字第9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號及5-5號所示之物均沒收。l○○○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S○○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D○○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W○○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h○○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M○○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p○○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甲甲○○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b○○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5-4 號及5-5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N○○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m○○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s○○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d○○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v○○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c○○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u○○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J○○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z○○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L○○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P○○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t○○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i○○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j○○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o○○幫助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T○○無罪。
犯罪事實
一、k○○(綽號:馬姐、師父、亨哥)於民國91年3 月4 日取 得址設臺中市○○路000 號1 至4 樓「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 店」、「一見鐘情視聽歌唱名店」、「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 店」及「逍遙自在視聽歌唱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以 邱水福、陳弘銘、N○○及黃欽敬為登記負責人,該處建築 物外懸掛「歡喜就好商務大酒店(以下簡稱歡喜就好酒店) 」招牌,對外以歡喜就好酒店名義營業,為上開4 家視聽歌 唱名店之所有人及實際經營者;l○○○(花名:櫻姐)與 k○○為夫妻關係,擔任該店總會計;W○○(花名:婷婷 ),擔任該店輔導長,職稱董事長特助,負責管理金世紀經 紀公司;S○○(花名:魚姐、牛媽、棋琴)職稱為執董; D○○(花名:小彤、春天)、p○○(花名:藍夜、雅菲 )、甲甲○○(花名:海豔)、z○○(花名:小喬)、J○ ○(花名:依垻、田麗)均擔任該店內幹部,職稱副總;M ○○(花名:左岸),擔任該店新人組老師;h○○(花名 :飛揚、飛姐、巧克力)曾擔任輔導長職務,於99年8 月20 日警方查獲時雖未掛名幹部,惟實際上負責管理小姐;N○
○(綽號:林主任),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主任;P○○(花 名:亞蕾)、L○○(花名:月美)、s○○(花名:洋子 )均擔任該店櫃檯會計人員;c○○(花名:高朋、高董) 、u○○(花名:Jolin )、e○○(花名:奶媽),均擔 任該店業績幹部,職稱各為董事及副總;i○○(綽號:龍 哥),擔任該店副店長;j○○(綽號:阿任),擔任該店 泊車檯少爺;t○○(綽號:劉老闆),於96年10月25日起 至99年5 月31日止,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d○○(綽號: 小偉)於98年8 月間起至99年5 月31日止,擔任該店泊車檯 少爺,於99年6 月1 日起該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職稱店長 ;m○○職稱楊協理;b○○(綽號:源哥),職稱金世紀 經紀公司總監;v○○(綽號:小蔡、蔡組長),擔任該店 人事組長,為l○○○之助理;o○○(綽號:鄒教練), 擔任四季馬場教練,自98年12月4 日起擔任歡喜就好酒店之 登記負責人;謝泳琳(綽號:鴻哥)、林志益(綽號:聰哥 )均擔任酒店圍事,負責持本票及裁定等資料向公關小姐催 討債務及帶回逃離酒店之公關小姐。又秘密證人99甲1、99甲2 、99甲3、99甲4、99甲5、99甲6、99甲10 、99甲11 、99甲12 、99 甲13 、99甲14 、99甲15 、99甲16 、99甲17 、99甲18 、99甲19 、99甲20 、99甲21 、99甲22 、99甲23 、99甲25 、99甲26 、99 甲27 、99甲29 、99甲30 、99甲31 、99甲32 、99甲33 、99甲34 (姓名、年籍資料詳見秘密證人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 K○○(即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99C1)、劉盈礽、黃鈺洹、 蕭佳雯及呂欣蓉均曾任職於歡喜就好等酒店,在該店擔任公 關小姐任職時均已滿18歲,任職期間詳如附表三所載。二、k○○在臺中市○○路000 號經營歡喜就好酒店,以該店公 關小姐均得在包廂內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為噱頭,吸 引不特定男客到店消費。m○○、t○○、c○○、e○○ 、u○○、v○○、J○○、z○○、d○○、i○○、j ○○、o○○、N○○、s○○、P○○及L○○均具有豐 富社會經驗,各於附表二編號08至15、17至23、26號所載時 間,各自基於幫助k○○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之犯意,各為下列幫助行為:①m○○、t○○均明知合法 正當之借款,債權人為保全債權,應由債權人直接與債務人 簽約,並無必要使用他人名義,亦可預見k○○使用其等名 義借款予公關小姐,係為以掩飾其為貸與人之不法用意,如 同意k○○使用其等名義借款予公關小姐,可能遭k○○等 人用以犯本案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k○○等 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意,同意k○○以其等 名義,代表店家與公關小姐簽署「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旗
下員工培訓契約書」,並以其等名義借款予公關小姐;②e ○○、c○○及u○○在酒店擔任外幹部,負責向男客介紹 消費金額、內容及安排男客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均明知該店 公關小姐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J○○及z ○○在該店擔任內幹部,自身已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 易等行為,且於坐檯完畢後詢問男客是否帶番內之公關小姐 出場,亦均明知該店公關小姐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 等行為;又其等均參與該店每週幹部會議及每日集會,在會 議中知悉k○○在店內確有實施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 意願之不法行為,其等縱使不確知k○○等人係針對何位被 害人實施何種具體內容之不法行為,惟為賺取底薪、業績獎 金或坐檯、出場性交易所得,竟仍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幫 助k○○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意,立於外 幹部地位以電話攬客入店消費或以內幹部地位教導公關小姐 等行為;③i○○、j○○及d○○(擔任少爺期間),分 別擔任副店長及泊車檯少爺,除在泊車檯接待男客外,尚應 注意有無警方人員前來臨檢或查緝,如有警方人員前來查緝 ,應即時通知櫃檯人員,由櫃檯人員按下警示燈號,通知包 廂內之公關小姐及男客應立即穿回衣物,配合警方臨檢,其 等均明知該店公關小姐有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縱使並不確 知k○○等人係針對何位被害人實施何種具體內容之不法行 為,惟為賺取薪資,竟仍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幫助k○○ 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意,在泊車檯注意警 方是否前來臨檢及通知櫃檯按下警示燈等行為;④t○○及 o○○在酒店任職已達相當時間,均明知該店公關小姐確有 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d○○於擔任泊車檯少爺 期間,亦已知悉該店經營實情,復均明知該店如係正當營業 之店家,不存在猥褻、性交行為,自無必要使用他人名義擔 任代表人及現場負責人,以應付將來警方可能之臨檢及查緝 作為,甚至由現場負責人為k○○承擔罪責,且可預見k○ ○以渠等名義,分別擔任現場及登記負責人,目的在掩飾k ○○為該店實際經營者及所有者之事實,竟仍不違背其等本 意,基於幫助k○○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 意,同意擔任該店現場及登記負責人;⑤m○○曾提供前述 ①所載之幫助行為,已經常進出歡喜就好好酒店,知悉該店 實際經營情形,明知其管理之套房部係供歡喜就好酒店公關 小姐作為性交易場所,並未出租予酒店公關小姐,且為掩護 該店公關小姐在套房部為性交易及預防警方臨檢、查緝,由 公關小姐預先簽定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均屬不實,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k○○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之犯意,以出租人名義與該店公關小姐簽定虛偽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⑥v○○在酒店內擔任人事組長,除發放薪資、製 作跑馬燈及美工等工作外,尚負責繕打及護貝k○○交付之 公司書面規定,經由繕打公司書面規定,知悉該店之相關處 罰規定,且可預見k○○對該店公關小姐加諸高額非法債務 ,使公關小姐無法清償債務及依公司規定辦理離職;又負責 駕車載送家訪員進行新人借款之家庭訪問,亦可預見k○○ 將來可能會以家訪報告為依據,指示圍事人員至公關小姐住 處催討債務,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k○○等人犯圖 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意,為繕打、護貝及駕車搭載 M○○進行家訪等行為;⑦m○○、i○○及t○○均明知 該店公關小姐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該店公 關小姐均積欠k○○債務,而非積欠其等債務,k○○使用 其等名義擔任本票裁定之聲請人,係為掩飾其為酒店實際經 營者及所有者之真實身分,可預見如同意k○○、l○○○ 及W○○使用其等名義聲請本票裁定,進而持法院裁定向公 關小姐催討債務,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k○○等人 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意,同意k○○等人使用 以其等名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⑧N○○、s○○、P ○○及L○○分別擔任櫃檯主任及會計人員,除於男客消費 完畢時結帳,彙整消費單據及製作報表予被告l○○○外, 尚應收受該店公關小姐簽立之「遲到」或「走時間」等罰款 單據,且其等因從事結帳業務,明知該店確有從事脫衣陪酒 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復因工作地點在櫃檯,目睹該店公關 小姐於每日集會時所遭受之違規處罰,且收受公關小姐所簽 立之相關罰款單據,可預見該店公關小姐從事脫衣陪酒及出 場性交易等行為可能係受k○○實施監控、恐嚇及違規處罰 制度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所致,惟其等對於遲延返回 酒店或上班遲到之公關小姐簽立罰款單據與否並無決定權, 且無准許公關小姐是否能進出酒店之權利,竟仍不違背其本 意,基於幫助k○○等人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之犯 意,而為上開行為。k○○認其得m○○、t○○、i○○ 、c○○、e○○、u○○、v○○、J○○、z○○、d ○○、j○○、o○○、N○○、s○○、P○○及L○○ 之助力,已可隱匿其為該店所有人及實際經營者之地位及便 利實施本案犯行,遂與l○○○、W○○、S○○、D○○ 、p○○、甲甲○○、M○○、h○○、b○○、謝泳琳及林 志益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 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集合犯意 聯絡(M○○、D○○、p○○、甲甲○○、W○○及b○○
加入k○○等人集合犯意聯絡之時間,各詳如附表二編號04 、06、07、16、24、25號所載),為下列事實㈠、㈢至㈥所 載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壓抑秘密證人99 甲1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違反其等意 願而為下述事實㈡所載之猥褻及性交行為:
㈠k○○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誘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至 歡喜就好酒店及金世紀經紀公司應徵工作,再伺機以「不對 新人實施違規處罰,縱使未達業績規定,仍享有固定休假」 「賺取較多金錢」及「提供大額借款」等利誘,致使秘密證 人99甲1等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佐以「 壓2 期薪資」、「新人只能坐檯1 節半」及「延後排檯或冰 檯」等手段,對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施詐,使秘密證人99甲1等 人違反其等意願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屬其他違 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⒈k○○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及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酒店(址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現為鳳凰城酒店),為 誘使有意在酒店內從事「領檯」或「公主」工作之女子前來 應徵,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 號所載「報 紙應徵廣告影本」廣告內容,載明應徵「領檯佳麗」、「伴 唱佳麗」、「漂亮公主」,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在酒店包廂內 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又廣告所載薪資條件、業績要求及 休假福利等,均記明「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客進壓 力」、「免回節」、「著禮服」、「亮麗禮服」、「自由上 班時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 ‧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新 臺幣(下同)「60萬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重整小 姐的氣質(禮服)」、「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壓力」 、「週休二日‧月休八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內容。秘 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99甲6、99甲11 、99甲15 、 99甲19 、99甲22 、99甲25 、99甲26 、99甲29 、99甲31 、99甲3 2 、99甲33 及K○○見上開廣告均陷於錯誤,至歡喜就好酒 店應徵;另秘密證人99甲5、99甲12 、99甲13 、99甲14 、99甲1 8 、99甲30 各由他人介紹到歡喜就好酒店或春夏秋冬之金碧 輝煌應徵。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到店後,各由S○○、M○○ 、N○○、s○○及不知情之幹部「娃娃」、「林達」、「 水靈」等成年女子負責面試,並於面試時各向秘密證人99甲1 等人佯稱工作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幫客人點 歌、倒酒」、「陪酒」等單純坐檯,並未包括在包廂內脫衣 陪酒或出場性交易;薪資條件及休假方面各為「每節50分鐘 ,可得800 元」、「1 節半可分得1,200 元」、「50分鐘1
節可分得600 元」、「月休4 天」、「50分鐘1 節,1 節1, 250 元,無底薪」不等。另k○○在臺中市○○路○段000 號開設金世紀經紀公司,交由W○○管理,且為掩飾金世紀 經紀公司亦為其所有之事實,在報紙等媒體上,以金世紀經 紀公司名義,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1-13 號「報紙應徵廣告影 本」廣告,載明該公司「絕非300 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 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工作自由」、「月休6-8 天」 、「年薪百萬」,及提供「經濟抒困〈無息借支〉」、「刷 爆缺錢族!急救站$50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佯稱該 公司不會將旗下經紀公司小姐安排至從事猥褻或性交易行為 之酒店工作,並以提供經濟紓困為誘因,誘騙經濟狀況陷入 困境之女子至該經紀公司應徵。秘密證人99甲10 、99甲16 、 99甲17 、99甲20 、99甲21 、99甲23 、99甲27 及99甲34 見上開 廣告後,陷於錯誤,認金世紀經紀公司合作之酒店均未從事 猥褻、性交行為,而至該公司應徵,再推由W○○面試到店 應徵之女子及利用不知情之T○○與到店應徵之女子接洽時 ,由W○○向秘密證人99甲10 等人詐稱在工作內容為單純坐 檯,僅須陪客人唱歌、聊天等,並未提及在包廂內脫衣陪酒 及出場性交易,伺機安排及勸說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秘密 證人99甲10 等人決定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後,即由W○○安 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交由M○○及h○○負責教導美姿美儀 及帶領上班等事宜,因而成為該店新人。
⒉k○○依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之工作,分成「白色」 、「黃色」、「黑色」等名牌;「白色名牌」係指穿著禮服 純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黃色名牌」係指 可穿著內衣褲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黑色 名牌」係之可從事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如可從事脫 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則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 已非該店新人,屬k○○所稱之「全方位小姐」。k○○等 人為誘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從白、黃、黑色名牌之新人,轉 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粉紅色名牌全方位小姐 ,先①推由M○○、h○○及D○○計算從事脫衣陪酒及出 場性交易與單純坐檯間之薪資差異予新人瞭解,再以從事脫 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與男客至高級餐廳用餐、購買名牌皮 包及賺取較多金錢等語利誘;②指示S○○、M○○主動向 新人瞭解有無借款需求,於7 日內受理新人申請借款,待新 人工作滿1 個月,始於10萬元額度內,視新人能否配合酒店 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再分批借款予該新人;③新人 期間不會因違反公司規定而遭違規處罰,包括簽立罰款單據 及體罰等,改以勸說或教導方式替代,且無業績要求,即可
享有固定休假等利誘方法,致使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店 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再④指示S○○等人於前2 個 檔期結束時,暫時不給付薪資予新人,延遲給付2 期薪資, 致新人無法如期領取薪資,該新人為領取薪資,僅能持續在 該店工作;⑤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 知」之書面,規定新人因未從事脫衣陪酒等行為,僅能坐檯 前1 節半,並以新人服務不佳或特色縮水為由,將新人強制 切出,無法全程坐完3 節,坐檯薪資所得由後手取得,不讓 新人賺取與粉紅色名牌小姐相同薪資;⑥為新人排檯1 星期 ,且僅能坐檯前1 節半;1 星期後,不為該新人排檯,將新 人延後排檯或冰檯,並要求新人應自行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 ,使新人無法在酒店內賺取金錢等方法,致使秘密證人99甲1 等人如不願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已無法經由單純坐檯 賺取金錢,且如未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不得向酒店 申請借款。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進入酒店前,多數經濟狀況 不佳,於進入酒店後,遭k○○等人實施上開詐術方法,為 快速賺取金錢償債及向酒店借款改善經濟狀況,遂答應從事 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k○○等人於新人提出借款申 請時,即趁此機會,以債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為脫衣陪酒 及出場性交易行為償債為放款條件,且為避免秘密證人99甲1 等人取得借款後離去酒店,分次將借款給付予秘密證人99甲1 等人,並於發放第1 筆借款之同時,使用m○○、t○○之 名義,擔任酒店代表人與公關小姐簽立「歡喜就好視聽歌唱 名店旗下員工培訓契約書」等資料。秘密證人99甲1等人遭誘 騙成為該店粉紅色名牌後,認其既已簽約向酒店借款,於債 務未清償完畢前,均應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且 不得逃離酒店,違反其等意願而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 為。
⒊劉盈礽(花名:金鱗魚)、黃鈺洹(花名:小黃魚)及蕭佳 雯(花名:孔雀魚)原屬W○○管理之金世紀經紀公司小姐 ,於99年7 月18日前某日,經W○○及b○○安排至歡喜就 好酒店上班,擔任兼職組小姐,各取花名為金鱗魚、小黃魚 及孔雀魚。劉盈礽、黃鈺洹及蕭佳雯於該店新人期間不因違 規受罰之期限過後,各於下列時間,因違反下列規定,簽立 下列金額之本票:①劉盈礽於99年7 月18日,因「員工大會 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 月21日,因「報 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 月21日,因「員 工大會遲檢」違規,簽立面額300 元之本票;於7 月22日, 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7 月23日, 因「遲檢2 分」違規,簽立面額200 元之本票;於7 月26日
,因「配備(即購買坐檯使用之配備)」,簽立面額700 元 之本票;於7 月29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 之本票;於7 月30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 本票,共計8 張本票,合計34200 元②黃鈺洹於99年7 月18 日,因「員工大會遲到」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 7 月21日,因「報遲3H」違規,簽立面額9900元之本票;於 7 月26日,因「配備」,簽立面額700 元之本票;於7 月29 日,因「報遲1H」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於7 月30 日,因「報遲」違規,簽立面額6600元之本票,共計5 張本 票,合計23800 元。③蕭佳雯於99年7 月26日,因「配備」 ,簽立面額700 元之本票;於99年7 月29日,因「報遲1H」 違規,簽立面額3300元之本票,共計2 張本票,合計4000元 。k○○於99年7 月27日7 時1 分前某時許,認劉盈礽、黃 鈺洹及蕭佳雯因經濟狀況不佳,可趁機以違規罰款等制度掌 控,遂指示M○○、W○○及b○○等人應誘使蕭佳雯、黃 鈺洹及劉盈礽轉為歡喜就好酒店店家小姐。其中W○○、M ○○於99年7 月27日15時40分許,以電話相互討論設法達成 k○○之交辦事項。M○○遂向劉盈礽等3 人佯稱轉店家須 支付3 萬元違約金予經紀公司,且應在W○○面前簽立面額 3 萬元之違約金本票,但由店家代償,如遵守店家規定,於 4 個月後會退還該本票及未轉店家無法向酒店借款等語,誘 使蕭佳雯、黃鈺洹及劉盈礽轉為店家小姐。劉盈礽、黃鈺洹 及蕭佳雯為向酒店申請借款,答應轉為店家小姐,M○○於 同年8 月1 日0 時51分、1 時15分、1 時17分、2 時4 分、 2 時6 分及2 時44分,與W○○以簡訊相互聯絡,將劉盈礽 、黃鈺洹及蕭佳雯願轉為店家小姐一事告知W○○,並於8 月2 日辦理轉店家手續,各變更花名為「娜娜」、「錢仱」 及「mimi」,正式成為該店可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之公 關小姐,並認已受k○○自訂之公司規定約束,於債務未清 償完畢前,非經k○○同意,均應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 行為償債等。k○○得知劉盈礽、黃鈺洹及蕭佳雯已轉為店 家小姐,於8 月4 日9 時3 分許,將核准劉盈礽、黃鈺洹及 蕭佳雯申請借款各4 萬、3 萬及3 萬元之事,以簡訊指示S ○○聯絡謝泳琳即「鴻哥」及l○○○辦理放款。劉盈礽、 黃鈺洹及蕭佳雯於同年8 月7 日取得借款後,簽立借據證明 、員工履約同意書、面額20萬元之客源保證金本票、面額合 計各4 萬元、3 萬元及3 萬元之本票各3 紙予酒店。k○○ 等人於劉盈礽等3 人已轉為店家小姐,再以劉盈礽、蕭佳雯 及黃鈺洹各以「自框」、「上班遲到」、「走時間」等違規 事由,要求劉盈礽等3 人簽立罰款單據。劉盈礽、蕭佳雯及
黃鈺洹等3 人除於99年8 月間所生之上開違規罰款債務外, 自99年7 月18日起至7 月30日之短暫時間內,因違規罰款本 票、名義上由酒店代償之轉店家違約金各3 萬元及8 月7 日 取得之借款,各已積欠酒店至少達10萬4200元、8 萬3800元 及6 萬4000元之非法債務(提供借款為誘使經紀公司小姐轉 店家之不法手段,亦屬非法債務),並簽立數紙本票,均負 擔高額不法債務,而須違反其等意願為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 易行為償債。又劉盈礽於8 月6 日未經M○○核准休假,未 到酒店上班,遭認定有「自框」之違規事由後,M○○為此 於8 月7 日1 時26分許,以簡訊告知劉盈礽應於「6 點報班 ,要集合,妝跟髮型,都要弄好,別遲到了」、「自框的錢 ,要拿回來報帳」;復於8 月7 日14時3 分許,接獲M○○ 來電告知18時許應準時上班,不准請假。劉盈礽於電話中向 M○○表示雖同意「出場」,但不同意「出場性交易(S出 )」等語,已明確表示出場性交易行為係違反其意願;M○ ○竟仍向劉盈礽稱其已決定出場,不得挑客等語,應於該日 18時應準時上班等語。劉盈礽受前開高額不法債務壓迫,於 8 月7 日18時28分始到酒店打卡上班,且因上班遲到而簽立 「上班遲到」之罰款單據。k○○、l○○○、W○○、b ○○及M○○等人即共同以上開詐術方法,使劉盈礽、黃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