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鵬
(184)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
字第18779 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2 號、94年度偵字第1930、
7615、9649、1048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鵬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九)之二所示偽造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或扣抵聯,及同附表所示偽造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方冠武」等人之署押,暨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六)所示之物【附表(十三)編號一、五、六、七;附表(十四)編號五、、編號八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九⑧、編號十七①、②、⑬、⑮、⑲、㉑、㉒、㉕、㉚、編號十八③、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②、⑨、⑩、⑭、⑯、㉝、編號二十一⑫、⑰、編號二十二5 、6 、7 、編號二十三①、③、⑧、㉒、㉕;附表(十五)編號十、十一;附表(十六)編號九等物除外】均沒收。
事 實
一、緣蔡仁豪(1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共同犯常業 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併科罰金100 萬元確定 )【以下被告及被害人於本判決首次敘及時,均在人名之後 ,各就其屬性分別以不同之排序括弧編號標示,被告部分以 序號標示,被害人以編號標示,並均以起訴書之記載為準】 見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有利可圖,乃自民國87年3 月間 起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地點,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 指油壓按摩美容護膚店,並陸續自88年3 月間起,遴選及聘 僱工作表現傑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鄒志忠(2 )、楊子儀 (3 )、朱學正(4 )、賴怡誠(5 )、張慶弘(6 )、林 哲倫(7 )、邱士權(8 )、劉鴻呈(9 )、李宇倫(10) 、林明秋(11)、陳世杰(12)、慎基達(13)、王文鴻( 14)、賴義松(15)、賴鴻文(16)、陳宏忠(17)等16名 員工,分別以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稱擔任各 分店之店長,負責管理及經營各該分店之所有業務;另自90 年初起,僱請梁國棟(18)擔任特別助理及司機,除負責接 送蔡仁豪及為其處理雜務外,並提供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請如 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供蔡仁豪各店營業收入、支出款項 之存、提款之用;又自90年間起,僱用廖婌美(19)擔任會
計工作,負責銀行存、提款及各店雜支等有關總務、會計業 務之處理;並陸續由各該分店僱請如附表(四)序號20至31 9 之員工【序號2 至319 之人員在各店之任職期間及所得, 各如附表(十七)所載,另以其年資及能力再加以分級,以 區別薪資標準。陳志鵬以外之其餘人員均已另行審結或通緝 中】,其中陳志鵬(184 )任職於附表(四)所示5K、12K 之護膚店,擔任如附表(五)所示之主任三職務,任職期間 自93年1 月起至93年4 月止,其間並領取如附表(六)所示 之薪資(自93年1 月起至93年4 月止共新臺幣【下同】8440 7 元)及附表(七)所示之獎金6000元。
二、由於護膚美容事業競爭激烈,上開組織遂慢慢形成一以蔡仁 豪為首,以開設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為掩飾,實則係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及恐嚇取 財、偽造變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妨害自由、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 留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陳志鵬對於該詐騙集 團犯罪行為之實施,係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之犯罪故意為之。該集團犯罪模式係先派員於臺中地區 張貼汽車小廣告(初期內容有曖昧之圖樣,嗣後為避免查緝 ,乃改為內容僅記載電話號碼,並無其他文字敘述)、傳送 手機簡訊或在網路聊天室、利用報紙之分類廣告刊登廣告及 利用電話訪問等方式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即附表(八)編 號1 至4 所示之手法】,俟不特定人打電話接洽後,即以指 油壓按摩、護膚美容為名進行詐財,店內人員均有預先之「 內部訓練」課程,即客人一旦上門,就由店內之美容師及在 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如詐 騙無法得逞,再由在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用恐嚇、脅迫等 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其具體之犯罪手法包括:附表(八 )所示編號5 、6 、7 、8 、9 、10、11、12、13、14、15 、16、17、18、19、21、27、28、29等各種非法方式【其中 編號1 至4 僅是與被害人取得聯絡之管道與途徑;編號20、 22至24均是單純簽訂一定書面文件之描述;編號25至26則是 事後服務之提供,均非犯罪之手段或方法。另編號29之非法 手段如附表(九)之一所示】,或以單一手法為之,或相互 搭配運用,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對附表(十)所示之被害人丁立峰(1 )等1580人【不包括 被害人王志明(24)、王裕澄(59)、白有田(81)、任天 明(89)、江豐國(120 )、何泰錫(132 )、李毅中(29 7 )、林世佳(356 )、林旻穎(413 )、林軒宏(456 ) 、施永能(530 )、施燿銓(542 )、郭榮幸(836 )、陳
俊宏(925 )、陳柏和(956 )、陳啟鴻(978 )、黃啟明 (1137)、黃朝文(1150)、黃銘新(1159)、徐建勛(15 98)等20人,詳後說明】,以附表(九)所示之犯罪手法( 其中1 至4 、20、22至24、25至26應予剔除,如前所述), 在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對之實施詐騙及恐嚇 行為,使附表(十)所示之被害人遭附表(十一)被害人所 指證之被告分別詐騙、恐嚇後,或不疑有他,或心生畏懼, 而分別以信用卡在該集團所申請或所使用如附表(十二)所 示之刷卡機刷卡,或以現金支付如附表(十)所示之款項, 共計取得198,134,705 元(起訴書誤載為208,945,605 元) 之不法財物得逞。
㈡以附表(八)所示編號5 、8 、12、15、16、17等手法,冒 用附表(九)之二所示方冠武(4 )等965 人【即附表(九 )註記編號5 、8 、12、15、16、17等手法之被害人】之名 義,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地點,在信用卡簽帳單 上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示為其本人親自持卡消費;另 就附表(九)編號(1494)之被害人鮑義常部分,則將其已 簽名金額為5,000 元之簽帳單,變造為55,000元,隨後即將 上開已偽造或變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以行使 ,並填製請款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請款,致 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 別墊付刷卡金額,因而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
㈢以附表(八)所示編號6 、7 之手法,取得方則中(5 )、 毛冠凱(8 )、王正廷(16)、王光元(18)、王志平(23 )、王秋蒼(39)、王理正(50)、王紹瑋(51)、田恒( 79)、白明傑(82)、石昭哲(88)、江昆城(105 )、江 金寶(106 )、江軒佑(114 )、江連銀(117 )、何火旺 (123 )、何志欽(125 )、何國明(133 )、余均躋(13 8 )、余偉豪(141 )、余慶豐(143 )、吳文禮(147 ) 、吳克城(149 )、吳志豐(152 )、呂侑昌(194 )、呂 起路(200 )、呂理瑄(202 )、呂耀文(203 )、巫民裕 (207 )、巫順堯(212 )、李仁舜(214 )、李文泉(21 8 )、李成謀(225 )、李育弘(230 )、李坤信(235 ) 、李宗庭(236 )、李秉忠(247 )、李青山(250 )、李 信昌(252 )、李則樞(258 )、李建勇(262 )、李恆隆 (264 )、李珈賦(268 )、李國賓(277 )、李智偉(28 1 )、李鈴木(287 )、李銘洪(294 )、李鴻璋(301 ) 、杜旻育(303 )、卓世宏(315 )、卓炳南(316 )、周 志憲(324 )、周柏慶(330 )、周德芳(337 )、周鴻振
(339 )、官聖崇(341 )、林文松(352 )、林四家(36 3 )、林西川(369 )、林志勇(376 )、林志華(377 ) 、林志雄(378 )、林志豪(379 )、林育廷(380 )、林 建宏(424 )、林政良(431 )、林原斌(440 )、林家宏 (442 )、林家良(443 )、林家偉(444 )、林振偉(45 2 )、林國清(459 )、林國華(460 )、林欽國(466 ) 、林進元(468 )、林楊政(471 )、林聖偉(476 )、林 聖龍(477 )、林漢弦(483 )、林銘博(487 )、武晁群 (505 )、花敬倫(506 )、邱志鴻(513 )、邱垂鋪(51 6 )、施天賜(529 )、施政邦(535 )、柯彥吉(549 ) 、柯智凱(555 )、柯龍璋(556 )、洪士恭(559 )、洪 福來(582 )、洪銘志(583 )、紀聰銘(588 )、胡建發 (593 )、范政彬(599 )、范國豪(601 )、唐文甫(60 6 )、唐孟源(608 )、孫文輝(613 )、孫敬夫(614 ) 、徐仁和(616 )、徐惟通(626 )、徐翰國(632 )、徐 耀炫(633 )、殷谷州(634 )、翁志宏(636 )、涂志偉 (650 )、涂錦城(652 )、康文宏(654 )、康光宇(65 5 )、張年宏(675 )、張志強(681 )、張志維(683 ) 、張育豪(685 )、張武志(697 )、張芳麟(698 )、張 威進(702 )、張建忠(703 )、張恆彰(704 )、張庭榮 (712 )、張添源(720 )、張獻宜(749 )、張靈恩(75 1 )、許宏維(791 )、許家祥(801 )、許高維(807 ) 、許登富(809 )、許嘉麟(813 )、郭宗汾(822 )、郭 振隆(827 )、郭福強(837 )、陳文森(845 )、陳火全 (849 )、陳世訓(855 )、陳巨祥(857 )、陳永進(86 3 )、陳立邦(867 )、陳志偉(886 )、陳志雄(888 ) 、陳志銘(891 )、陳育綸(893 )、陳佳佑(894 )、陳 佳佑(895 )、陳怡旭(903 )、陳明德(907 )、陳明鴻 (909 )、陳金生(915 )、陳金龍(917 )、陳雨鑫(91 8 )、陳俊明(928 )、陳俊嘉(930 )、陳威邑(937 ) 、陳科癸(961 )、陳郁超(965 )、陳振偉(967 )、陳 晏辰(969 )、陳泰華(971 )、陳能文(972 )、陳啟煌 (977 )、陳敏卿(979 )、陳清活(981 )、陳德忠(10 03)、陳樹枝(1009)、粘中男(1019)、傅冠文(1022) 、傅繼賢(1024)、彭瑞龍(1027)、彭麟斐(1030)、曾 文智(1031)、曾安良(1034)、曾俊源(1037)、曾勝通 (1045)、游元慶(1052)、游清斐(1056)、湯鎮安(10 62)、覃正武(1068)、黃立宇(1079)、黃至枰(1081) 、黃至梵(1082)、黃宗平(1093)、黃明輝(1098)、黃 俊傑(1107)、黃建豪(1114)、黃柏蒼(1118)、黃郁元
(1121)、黃重誥(1122)、黃振益(1125)、黃敏龍(11 38)、黃進益(1151)、黃錦郎(1165)、黃錕滄(1166) 、黃鴻穎(1168)、黃麟順(1173)、楊仕祥(1181)、楊 加添(1182)、楊永義(1184)、楊志平(1186)、楊坤木 (1188)、楊忠頲(1191)、楊建邦(1198)、楊崑崙(12 09)、楊漢武(1223)、楊憲同(1228)、楊樹旺(1230) 、楊鴻良(1232)、溫建智(1239)、葉振源(1253)、葉 銘元(1257)、葛保先(1259)、董淵源(1262)、詹國財 (1269)、詹理權(1271)、詹智鈞(1273)、廖宏仁(12 81)、廖育聖(1282)、廖信智(1286)、廖韋淳(1288) 、廖益新(1290)、臧金威(1301)、趙宏仁(1304)、趙 俊傑(1305)、劉志展(1320)、劉志堅(1321)、劉昌林 (1326)、劉昇典(1329)、劉建宗(1333)、劉豈汶(13 45)、劉耀駿(1360)、歐至豐(1362)、潘佳木(1365) 、蔣肇根(1370)、蔡天賜(1372)、蔡明坤(1388)、蔡 喜民(1401)、蔡發財(1403)、蔡嘉和(1410)、蔡慶耀 (1412)、蔡篤億(1415)、鄭中欽(1418)、鄭文良(14 19)、鄭志國(1426)、鄭念輝(1430)、鄭富強(1435) 、黎忠義(1446)、盧家文(1453)、蕭錦倉(1465)、賴 宗佑(1475)、賴昱昇(1485)、賴茂德(1487)、戴英勇 (1498)、謝文琮(1503)、謝光宇(1504)、謝光明(15 05)、謝佳恩(1509)、謝忠霖(1512)、謝豪鴻(1527) 、簡文梓(1538)、簡志華(1541)、藍孟衡(1546)、顏 啟峰(1551)、魏正唐(1555)、羅中信(1560)、羅以忠 (1563)、羅宇鈞(1564)、羅志誠(1567)、羅國章(15 68)、羅慶峰(1572)、嚴健嘉(1575)、蘇允煌(1576) 、涂文鎮(1596)、徐雲章(1599)、趙永順(1600)等27 2 人【即附表(九)註記編號6 、7 手法之被害人】之金融 卡及密碼,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在臺中縣、市之 金融機構附設之櫃員機,以插入金融卡並依指令操作、輸入 密碼等不正方法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所得作為該詐騙集團 之營收。
㈣於附表(九)所示之方則中(5 )、方順興(6 )、毛冠凱 (8 )、王大徵(10)、王文和(12)、王正廷(16)、王 永裕(17)、王行中(21)、王志平(23)、王志芳(25) 、王泓博(29)、王俊英(32)、王俊閎(35)、王建評( 36)、王思堯(37)、王基聿(47)、王紹瑋(51)、王勝 豐(53)、王裕欣(58)、王裕龍(60)、王雍勝(62)、 王榮堂(63)、王遵堡(67)、王蘇民(70)、古永松(72 )、古明倫(73)、田主賞(78)、白明傑(82)、白瑞(
85)、朱勝強(98)、朱廣揚(100 )、江友正(104 )、 江昆城(105 )、江金寶(106 )、江彥均(108 )、江彥 武(109 )、江軒佑(114 )、江崇賢(116 )、江連銀( 117 )、何火旺(123 )、何志欽(125 )、何宗安(126 )、何明俊(127 )、何建龍(129 )、余慶豐(143 )、 吳志豐(152 )、吳沛錚(154 )、吳孟凱(161 )、吳尚 豪(164 )、吳承學(166 )、吳東峪(167 )、吳家佑( 174 )、吳毅(188 )、呂金海(197 )、呂起路(200 ) 、呂御瑋(201 )、呂理瑄(202 )、呂耀文(203 )、巫 銘林(213 )、李文泉(218 )、李木安(220 )、李兆麟 (223 )、李志煒(228 )、李佳賢(232 )、李坤信(23 5 )、李宗穎(238 )、李尚彥(240 )、李易鴻(242 ) 、李昆諭(243 )、李信昌(251 )、李信昌(252 )、李 俊霖(257 )、李垣達(259 )、李建生(260 )、李建甫 (261 )、李偉琮(273 )、李國正(275 )、李國添(27 6 )、李智偉(281 )、李毓文(284 )、李裕彰(286 ) 、李誌浩(292 )、李銘裕(295 )、李衛昌(298 )、李 聰煒(299 )、李玨民(302 )、沈明儀(305 )、沈俊良 (306 )、卓意庭(319 )、周子超(320 )、周志國(32 3 )、周宜興(326 )、周柏慶(330 )、周銘彬(336 ) 、周德芳(337 )、周鴻志(338 )、房松暉(343 )、林 士楨(349 )、林世章(359 )、林永鎮(367 )、林吟照 (370 )、林孝儒(371 )、林志信(375 )、林志雄(37 8 )、林志豪(379 )、林良興(384 )、林佳杰(385 ) 、林佳霖(386 )、林奇德(389 )、林宜昇(391 )、林 昆範(397 )、林明其(398 )、林明慧(401 )、林芳甲 (407 )、林金和(408 )、林旻賢(412 )、林俊青(41 8 )、林南興(421 )、林威宏(422 )、林威劭(423 ) 、林昭峰(432 )、林原斌(440 )、林家良(443 )、林 家偉(444 )、林書煌(454 )、林偉程(457 )、林國洲 (458 )、林國清(459 )、林涎瑋(462 )、林朝明(46 5 )、林楊政(471 )、林瑞文(473 )、林聖偉(476 ) 、林運余(480 )、林嘉祥(481 )、林漢弦(483 )、林 福松(484 )、林銘達(488 )、林銘顯(489 )、林錦堂 (497 )、武晁群(505 )、花敬倫(506 )、花瑞祥(50 7 )、邱仁傑(509 )、邱志斌(511 )、邱志源(512 ) 、邱垂鋪(516 )、邱創信(519 )、邱裕峯(522 )、姚 舜傑(527 )、施佑林(531 )、施宏儒(532 )、施明宏 (534 )、施政雄(536 )、施錫鑫(540 )、柯龍璋(55 6 )、洪士恭(559 )、洪日富(562 )、洪名衡(564 )
、洪志豪(566 )、洪育德(567 )、洪茂書(569 )、洪 國書(574 )、洪榮男(580 )、洪榮峰(581 )、洪福來 (582 )、洪銘志(583 )、紀聰銘(588 )、胡峯煒(59 7 )、范宏武(598 )、范揚進(602 )、韋司軒(604 ) 、唐志弦(607 )、唐孟源(608 )、徐永昇(620 )、徐 良柱(622 )、徐忠鼎(623 )、徐振家(625 )、徐惟通 (626 )、徐揚超(628 )、徐銘達(631 )、徐翰國(63 2 )、殷谷州(634 )、翁志宏(636 )、馬子平(637 ) 、高銘祥(645 )、高聯成(647 )、高耀宗(648 )、涂 光宇(649 )、涂俊旭(651 )、康光宇(655 )、張二隆 (659 )、張天林(663 )、張弘銘(669 )、張仲喬(67 2 )、張志強(680 )、張明利(691 )、張明崇(694 ) 、張東峰(695 )、張松陵(696 )、張武志(697 )、張 奕勤(701 )、張家豪(708 )、張家銘(710 )、張偉祥 (715 )、張國倉(717 )、張崇賢(719 )、張智勇(72 3 )、張琮閔(729 )、張靖國(731 )、張僑聲(732 ) 、張榮志(735 )、張燕裕(743 )、張鴻文(744 )、張 獻宜(749 )、梁方瑞(755 )、梁建偉(758 )、梁清俊 (761 )、梁朝祥(762 )、梁慶煌(763 )、梁聰斌(76 4 )、梁譽懷(767 )、莊志庸(770 )、莊建軒(773 ) 、莊清溪(775 )、莊景翔(776 )、莊智傑(777 )、莊 鈞智(778 )、莊順渟(779 )、許文郎(782 )、許正朋 (786 )、許州鎮(789 )、許成彬(790 )、許宏維(79 1 )、許志維(792 )、許宗賢(795 )、許家和(798 ) 、許家榮(803 )、許庭嘉(804 )、郭乃瑞(817 )、郭 宗汾(822 )、郭律廷(824 )、郭啟中(828 )、郭森裕 (830 )、郭義明(832 )、郭福強(837 )、陳文宗(84 1 )、陳世和(851 )、陳世音(854 )、陳世訓(855 ) 、陳永昇(860 )、陳永興(864 )、陳吉城(870 )、陳 圳吉(871 )、陳存裕(872 )、陳成宗(874 )、陳均隆 (879 )、陳宏其(881 )、陳志宏(882 )、陳志青(88 5 )、陳志聖(889 )、陳佳佑(894 )、陳佳佑(895 ) 、陳佳裕(896 )、陳明義(906 )、陳明鴻(909 )、陳 昀駿(910 )、陳東立(911 )、陳金生(915 )、陳信州 (920 )、陳信旭(921 )、陳信智(923 )、陳俊竹(92 4 )、陳俊綱(931 )、陳俊魁(932 )、陳冠良(934 ) 、陳建雄(948 )、陳彥良(950 )、陳彥霖(951 )、陳 春期(952 )、陳炳榮(958 )、陳科癸(961 )、陳郁超 (965 )、陳泰成(970 )、陳國郎(975 )、陳祥吉(98 3 )、陳惠雄(984 )、陳進興(990 )、陳煉福(992 )
、陳聖元(997 )、陳慶和(1004)、陳毅仁(1007)、陳 鐵(1014)、陳顧賢(1015)、章國威(1017)、粘銘浤( 1020)、彭昶儒(1026)、彭裕嵩(1028)、曾健銘(1040 )、曾啟俊(1042)、曾勝通(1045)、游國志(1055)、 湯岳正(1060)、程于任(1063)、程依祖(1064)、黃仁 宗(1073)、黃文科(1074)、黃永富(1078)、黃立宇( 1079)、黃佐達(1083)、黃宏楠(1085)、黃宏毓(1086 )、黃志弘(1087)、黃志偉(1088)、黃志偉(1089)、 黃志強(1090)、黃志銘(1091)、黃協泉(1092)、黃宗 堅(1094)、黃明福(1097)、黃金光(1100)、黃信誼( 1104)、黃俊雄(1108)、黃俊銘(1110)、黃建順(1113 )、黃秋榮(1119)、黃郁元(1121)、黃家全(1123)、 黃家茂(1124)、黃振益(1125)、黃益信(1128)、黃國 軒(1132)、黃國華(1134)、黃清吉(1139)、黃祥禎( 1143)、黃紹閔(1144)、黃進益(1151)、黃煌南(1155 )、黃銘偉(1158)、黃錦郎(1165)、黃錕滄(1166)、 黃鴻彬(1167)、黃麒瑋(1170)、黃麟順(1173)、戢第 瑞(1175)、楊文冠(1178)、楊加添(1182)、楊永義( 1184)、楊成龍(1185)、楊宗龍(1189)、楊忠頲(1191 )、楊柏龍(1201)、楊益嘉(1204)、楊偉宗(1206)、 楊國忠(1207)、楊國鴻(1208)、楊清傑(1211)、楊富 隆(1215)、楊隆濤(1219)、楊榮峰(1222)、楊漢武( 1223)、楊緒祿(1225)、楊慶男(1226)、楊樺山(1229 )、楊濡碩(1231)、楊懷榮(1235)、溫松勳(1238)、 溫建智(1239)、溫國樹(1240)、葉仁滄(1243)、葉守 麟(1245)、葉志豪(1247)、葉信樟(1248)、葉國楨( 1256)、董志銘(1260)、董耀遠(1265)、詹益宗(1268 )、詹得雄(1270)、詹理權(1271)、鄒永銘(1275)、 廖年傑(1280)、廖良奇(1283)、廖邦興(1285)、廖建 鑑(1287)、廖泰洋(1289)、廖國榕(1291)、廖崇舜( 1293)、趙月龍(1302)、趙宏仁(1304)、趙博章(1307 )、劉升元(1312)、劉兆祥(1316)、劉安棋(1317)、 劉廷莨(1319)、劉志展(1320)、劉志堅(1321)、劉志 琛(1322)、劉昌程(1328)、劉俊麟(1332)、劉建宗( 1333)、劉恩壽(1340)、劉振培(1341)、劉栗志(1342 )、劉益志(1343)、劉益盛(1344)、劉啟輝(1349)、 劉寶仁(1357)、歐至豐(1362)、潘佳木(1365)、潘驛 崴(1366)、滕永全(1367)、蔣忠輝(1369)、蔣肇根( 1370)、蔡天賜(1372)、蔡志勇(1380)、蔡沛宗(1382 )、蔡明坤(1388)、蔡建彰(1395)、蔡政翰(1396)、
蔡逸誠(1404)、蔡瑞榮(1409)、蔡嘉和(1410)、蔡榮 宗(1411)、蔡篤明(1414)、蔡篤億(1415)、蔡篤霖( 1416)、鄭中欽(1418)、鄭立德(1421)、鄭志坤(1425 )、鄭宗明(1428)、鄭宗熙(1429)、鄭明郎(1431)、 鄭林欣(1433)、鄭順仁(1437)、鄭鴻銘(1438)、鄧士 吉(1439)、鄧建華(1442)、黎忠義(1446)、盧世昌( 1447)、盧永發(1449)、盧再明(1450)、蕭士誠(1456 )、蕭茂男(1459)、蕭巽遠(1460)、蕭錦倉(1465)、 賴水金(1467)、賴有順(1469)、賴伯欣(1470)、賴宏 南(1471)、賴宗佑(1475)、賴明德(1479)、賴建達( 1483)、賴煥庭(1490)、閻琤(1492)、應毅宏(1495) 、薛光志(1500)、謝光宇(1504)、謝宗良(1510)、謝 明星(1513)、謝連成(1520)、謝逢城(1521)、謝富明 (1523)、簡世雍(1539)、簡嘉德(1544)、藍烈廷(15 47)、魏文琦(1554)、魏正唐(1555)、魏汝崇(1556) 、羅文政(1561)、羅以忠(1563)、羅宇鈞(1564)、羅 廉堯(1570)、羅慶峰(1572)、嚴偉成(1574)、嚴健嘉 (1575)、蘇允煌(1576)、蘇弘容(1580)、蘇志善(15 81)、蘇校衛(1586)、蘇益洲(1587)、鐘方懋(1589) 、鐘成雄(1590)、鐘劍貴(1591)等483 人【即附表(九 )註記編號25、26手法之客人】要求店內提供性服務時,則 分別由店內之小姐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地點為男 客從事猥褻(如按摩生殖器)或性交之服務,或由各該分店 人員轉介並引導至外面之應召站,由年滿18歲之應召女子與 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即附表(八)所示編號25至26】,性 交易每次收取2,200 元不等之金額,由應召站直接收取性交 易費用,蔡仁豪所屬之各分店則不另收取轉介之費用,性交 服務則為男客將其生殖器插入店內小姐之生殖器內抽動至射 精為止,而由蔡仁豪等人媒介或容留上開女子從事性交易。 ㈤蔡仁豪及其所屬店長、員工(含陳志鵬)並以此詐欺取財之 方式為業,藉此所得作為營生之資。嗣於93年3 月2 日晚間 10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 路○ 段136 號「美佳美容名店」搜索,扣得如附表(十三) 所示之物;再於93年10月14日晚間8 時許起,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持搜索票,前 往臺中市○○路57號11樓營業總部、臺中市○○路45號5 樓 「風華理容店」及臺中市○○路○ 段56號之1 「密祕花園美 顏館」等處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十四)、(十五)、( 十六)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市合併後,改制
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頁、第35頁反面),核與同案被告 蔡仁豪於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案件94年10月25日行準 備程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附表(九)所示之被害人分 別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訴綦詳(指證被告之被害人徐銘達警詢 筆錄影本,已影印附在本院卷),復有塑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提款委託單、協議書、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事資料表、入出境查 詢結果、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單、臺中市○○路45號5 樓外 觀照片、女工夜間工作同意書、女工夜間交通車同意書、小 廣告電話單-風華、工作條款、中國信託VIP 消費明細暨收 費收執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對帳單及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現金卡繳款通知單、中 國信託等23家信用卡聯絡電話、中華商業銀行支票、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公司簽呈、切結書、支出證明單 、支票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臺北富邦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自願書 、和信電信客戶基本資料、板信商業銀行繳款通知書、被告 指紋卡、指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美容師公約、美容師從 業切結書、風華理容店員工名冊、風華理容店美容塑身契約 、消費帳戶歷史查詢、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國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產品提貨單(風華理容店)、慎 基達繪製之開會現場圖、蔡仁豪等人入出境次數表、通聯調 閱查詢單、提款照片、筆跡辨識、詐欺案現場搜索位置圖、 會員卡、話機用戶資料、電話譯文表(林哲倫、廖婌美)、 電話之裝機人資料、薪資報表、向各刷卡銀行調閱之信用卡 刷卡交易明細資料電腦整理書面資料、各分店電話表(93年 10月14日製之綜合資料)、員工人事資料表、各店客戶(被 害人)切結書、和解書、91年總分類帳、93年會計憑證、91 ~93年以K 分別之員工資料、各店6 %表、90~93年信用卡 刷卡簽帳單收執聯、92年12月~93年9 月各分店每月工薪日 報表、美容師從業切結書、發卡銀行授權電話表、中國信託 等23家信用卡公司聯絡電話、郵政儲金匯業局交易明細表、 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風華理容店員工名冊、被害人資 料遭申請貸款現金信用卡資料、排班表、簽帳單及現場翻拍 照片等在卷可憑,並經調閱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全卷 查證屬實。而被告陳志鵬亦不否認在上開分店任職及領有薪
資、卡點獎金等情,足見被告陳志鵬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本件被告所曾任職之以蔡仁豪為首,所開設指油 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實則係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及 恐嚇取財、偽造變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取財、妨害自由、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 介、容留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等情,堪予認定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志鵬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陳志鵬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經修正公布,並於 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 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 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 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 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 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 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適用,茲比較適 用如下: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法律已有 變更,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 千元以下罰 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 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5 萬元以下 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其詐欺行為有多次, 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 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 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 告之法律。是本件被告所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刪除前刑 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處斷。
⑵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修正前原屬 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依新法則應 數罪併罰,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罪。又刑 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 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⑶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 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綜上⑴至⑶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 以下規定之修正並無有利、不利被告之問題,逕依裁判時之規 定,茲說明如下:
⑴被告行為後,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 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 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 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 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之規定,即有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 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 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 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 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 共同正犯。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但對本件被告 與其他共犯係基於犯意聯絡,共同實行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 犯行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 28條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前述說明 ,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 之必要,應逕依裁判時之規定論處。
㈡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 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 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 )。蔡仁豪與被告陳志鵬及其他同案被告【附表(四)所載
319 人中扣除不知情之王翊驊、王翔韋、田政龍、林欣慧、 邱雨涵、洪子彬、洪銘隆、高堅米、張美雲、莊絢捷、許崇 淯、郭心愉、郭瑋婷及賴宥如外】,利用汽車小廣告、傳送 手機簡訊、在網路聊天室或報紙之分類廣告刊登廣告等方式 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俟不特定人打電話接洽後,即以指油 壓按摩、護膚美容為名進行詐財,參與實施分工之店內人員 均有預先之「內部訓練」課程,客人一旦上門即由店內之美 容師及在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 費,如詐騙無法得逞,即由在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用恐嚇 、脅迫等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並分別有附表(八)所示 編號5 、6 、7 、8 、9 、10、11、12、13、14、15、16、 17、18、19、21、27、28、29等各種非法手法,或以單一手 法為之,或相互搭配運用,對客人實施詐騙及恐嚇行為,使 彼等分別以信用卡在該集團所申請或所使用如附表(十二) 所示之刷卡機刷卡、或以現金支付如附表(十)所示之款項 ;其中並以前開附表(八)所示編號5 、8 、12、15、16、 17等手法,冒用附表(九)之二所示被害人之名義,在信用 卡簽帳單上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示為其本人親自持卡 消費,隨後即將該偽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以 行使,致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持卡人持卡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