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317號
TCDM,90,交附民,317,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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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美華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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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