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美華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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