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智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毒偵字第315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鐘智群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施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鐘智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88年11月5日、89年3月17 日執行完畢釋放;其後於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 強制戒治,於90年6月15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0 年1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10月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1年確定,前揭案件嗣經減刑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9年2月5日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戒絕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0年5月13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332 巷4號6樓之4住處,以針筒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 8時30分許,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上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 30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街113號前為警查獲,經警 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