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29號
TCDM,101,訴,429,201203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銘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3527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鄭銘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銘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 於民國93年2 月9 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82、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 ;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 經依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 又15日,與另犯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 度上易字第208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接續執行,已於 97年9 月1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5 月7 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悔悟,復基 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138 之141 號居所,以將海洛因 摻水稀釋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0月6 日上午某時,在 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 產生之霧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經警持搜索票,於100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 大甲區○○路138 之141 號執行搜索,經警依法對鄭銘棋 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書記官 楊賀傑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