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明同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
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明同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39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