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95號
TCDM,101,聲,795,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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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玉梅
具 保 人 邱怡珊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怡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孫玉梅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邱怡珊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孫玉梅釋 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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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