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80號
TCDM,101,聲,1180,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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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國崑
具 保 人 李靜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
聲沒字第53號、101年度執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靜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徐國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萬 元,由具保人李靜梅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徐國崑停止羈 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徐國崑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 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徐國 崑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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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