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青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0號、100年度執字第1448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游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壹罪及傷害罪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游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1罪及傷害罪1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罪1罪及傷害罪1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 刑人所犯該2確定判決所示之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而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認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16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