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1年度,5號
TCDM,101,簡上附民,5,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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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賴明伯
被   告 羅思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萬元,並自民國10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被告應恢復原狀將系爭房屋即臺中市○○區○村路271 巷 124號交付予原告。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思景被訴毀損及侵入住居等案,業經本院於101 年3 月6 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400 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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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