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0年度,357號
TCDM,90,交聲,357,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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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十年九月三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駕裁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本案係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 日以八八中市警交(乙)字第七一三六七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舉發甲○○先生所有B二-九四三0號自小客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在道 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 該所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中監違字第駕裁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至於受處分人所執抗辯,本違規案件經電腦查詢, 並無受處分人繳款紀錄,受處分人所檢附之劃撥收據影本為欠繳之停車費,並非 本案違規罰鍰,本所依法裁決並無不當云云。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則以:受處分人接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後即電話查詢台中市警察局公有停車管理組,無接到任何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 何來違規事件?該組人員稱將通知單欠繳之停車費八十元郵政劃撥台中市警察局 公有停車場管理組收即可銷案,受處分人即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郵政劃撥八十 元至台中市警察局公有停車場管理組。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自有違 誤,為此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業於本件違規應到案日期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將停車費八十 元整郵政劃撥至台中市警察局公有停車場管理組無誤等情,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受處分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 憑,又依證人即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課公有停車場組職員曾惠絹於本院調 查中證稱:「本件有繳費處理聯單,經查證廠牌為ROVER,車牌B二-九四 三0號、車色為白色都符合,路段是平等街介於民族與民權之間,時間是八十八 年七月廿一日下午,車主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劃撥繳了八十元的停車費符合 規定,當初因我們查詢廠牌是奧斯汀與填單不同所以才會有本件之裁罰。」等情 明確在卷,並有台中市警察局公有停車場管理組停車繳費處理聯、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認可資料(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受處分人前開所辯,尚堪採信;從 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遽以裁罰, 即有未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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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