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軍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下午4時許,在
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江軍衛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九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含主、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如附表四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雅玉明知國內電信業者有提供門號(含行動上網門號)促 銷方案予申辦之民眾,若民眾申辦門號且搭配購買手機或筆 記型電腦時,電信業者即會給予通訊行相當之手機或筆記型 電腦補貼款,林雅玉認為有機可乘,竟為獲取向電信業者申 辦門號即可搭配購買優惠價之手機或筆記型電腦予以轉售之 利益,即於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及便利商店求職萬事通 刊登「辦門號換現金」、「借3萬不用還」、「借3萬元3個 月還」等內容之廣告,招來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士來電詢問 ,林雅玉即自稱「王小姐」並告以如何向通訊行申辦門號, 其再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收購手機或以3000元之 價格收購筆記型電腦與無線網卡,或以每支門號500元之價 格收購行動電話晶片卡(SIM卡);其中,李金義、陳輝利 、劉德君、劉家佑、繆建銓、洪瑞遠、江雪琦、陳信源、林 滄權、高天助、張銘忠、李香蘭、賴夢竹、王傳璟、陳素華 、陳祥瑞、陳俊仁、江軍衛、李汶新、張雁菱、陳芊云、吳 玲玲、姚明娥、宋新雄及吳運國(下稱李金義等25人),均 明知無實際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要,亦無按期繳納行動電 話門號月租費及通話費用之意願及能力,然認為有利可圖而 為獲取辦門號換現金之利益,乃與林雅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林雅玉 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日期及地址,分別與李金義等25人在通
訊行外會合,先議定申辦門號之月租費費率及收購手機、筆 記型電腦之款式、型號,再共同進入通訊行,表明欲申辦門 號搭配購買優惠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由李金義等25人提供其 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通訊行服務人員申辦門號及 填載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林雅玉則在旁與通訊行服務人員共 同洽談,由林雅玉指定門號及搭配購買優惠手機或筆記型電 腦等方案。待申請手續完成後,即由林雅玉支付當次所有費 用予通訊行,若通訊行服務人員詢問時,林雅玉即佯稱與李 金義等25人分別係親友關係,據以施用詐術,向如附表一所 示申辦地址經營之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 大電信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特約服務中 心遞件,使通訊行、特約服務中心人員及遠傳電信公司、亞 太電信公司、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 誤認如附表一所示李金義等25人均有實際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並按期繳費之意願及能力,乃核准如附表一所示李金義等 25名申請人之行動電話申請件,核准通話,提供行動電話通 話服務,並配發申請通話及行動上網專案之行動電話手機、 行動電話晶片卡、無線網卡及筆記型電腦以供使用,林雅玉 與李金義等25人即因此詐得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 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申辦地址之 通訊行所核發之專案手機、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晶片卡及 無線網卡。林雅玉再以前於電話中約定之價格向如附表所示 李金義等25人買回專案手機、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晶片卡 及無線網卡,再將之轉售各家通訊行以賺取差額之不法利益 ,並利用收購詐得之行動電話晶片撥打使用,取得行動電話 通話服務之不法利益,共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公司 、亞太電信公司、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之月租費 、通話費及手機或筆記型電腦補助款達341萬1986元。若李 金義等25人收到上開電信公司所寄發催繳單時,林雅玉即告 以不用繳費或更改帳寄地址等語,致使李金義等25人未察覺 將面對電信業者追繳鉅額違約金等情況。
附表一:
┌──┬───┬─────┬─────┬─────┬───────┬──────────┬───────┐
│編號│申請人│ 申辦日期 │ 申辦地址 │ 申辦門號 │ 申辦內容 │詐騙所得(新臺幣元)│ 宣告之刑 │
│ │ │ │ │ │ │【含月租費、通話費、│ │
│ │ │ │ │ │ │違約金(含優惠購機補│ │
│ │ │ │ │ │ │貼款)】 │ │
├──┼───┼─────┼─────┼─────┼───────┼──────────┼───────┤
│ 1 │江軍衛│①99年04月│彰化市中正│遠傳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19日 │路1段447號│0000000000│ 哈啦頭家990 │ 9,515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47,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SMART950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3G手機 │ │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二編號一、二│
│ │ │ 99年04月│彰化市中正│遠傳電信 │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所示之物、如附│
│ │ │ 19日 │路1段447號│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 │ 9,407元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無限飆網775 │②違約金9,000元 │均沒收。 │
│ │ │ │ │ │③優惠購機: │③均未清償 │ │
│ │ │ │ │ │ 筆電 │ │ │
│ │ ├─────┼─────┼─────┼───────┼──────────┼───────┤
│ │ │②99年04月│臺中市北區│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19日 │大雅路290 │0000000000│ 968 │ 26,70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號1樓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8,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990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黑莓機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三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四│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③99年04月│臺中市大雅│亞太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0日 │區○○路1 │0000000000│ 快樂通555 │ 4,965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75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違約金3,00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無│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99年04月│臺中市大雅│亞太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壹日。扣案如附│
│ │ │ 20日 │區○○路1 │0000000000│ 快樂通555 │ 4,965元 │表二編號四、五│
│ │ │ │段175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違約金3,000元 │所示之物、如附│
│ │ │ │ │ │③優惠購機:無│③均未清償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④99年04月│彰化縣鹿港│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0日 │鎮○○路11│0000000000│ 568 │ 19,030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0號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6,6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699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HTC A3233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六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⑤99年04月│臺中市神岡│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8日 │區○○路69│0000000000│ 583 │ 、違約金10,433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7-2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ASUS 1001P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⑥99年04月│彰化縣彰化│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30日 │市○○路1 │0000000000│ 不詳 │ 4,41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號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6,7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不詳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不詳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⑦99年05月│彰化縣彰化│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5日 │市○○路1 │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無│ 21,49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號 │ │③優惠購機:無│②違約金8,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七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四│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⑧99年05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6日 │務中心 │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 │ 、違約金4,93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850 │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無│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⑨99年08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5日 │務中心 │0000000000│ 3G1789 │ 、違約金9,446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MPRO950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IPHONE 32G黑│ │壹日。扣案如附│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99年08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均沒收。 │
│ │ │ 05日 │務中心 │0000000000│ 3G1789 │ 、違約金9,446元 │ │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均未清償 │ │
│ │ │ │ │ │ MPRO950 │ │ │
│ │ │ │ │ │③優惠購機: │ │ │
│ │ │ │ │ │ IPHONE 32G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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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6【SIM卡1袋】┌──┬────┬──────────┐
│編號│ 申請人 │扣案申辦門號SIM卡 │
├──┼────┼──────────┤
│ 1 │ 江軍衛 │遠傳電信0000000000 │
├──┼────┼──────────┤
│ 2 │ 江軍衛 │遠傳電信0000000000 │
├──┼────┼──────────┤
│ 3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 4 │ 江軍衛 │亞太電信0000000000 │
├──┼────┼──────────┤
│ 5 │ 江軍衛 │亞太電信0000000000 │
├──┼────┼──────────┤
│ 6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 7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附表三: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1及1-6【編號1-1行動電話門號申 請書等資料1袋及編號1-6之SIM卡1袋中所附申請書等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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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人 │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
│ 1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正本1份 │
└──┴────┴──────────────────────────────┘
附表四: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3【2009年記事本1本】、1-4【201 0年桌曆1本】、1-8【客戶申辦門號名單2張】┌──┬────────────┐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
│ 1 │ 2009年記事本1本 │
├──┼────────────┤
│ 2 │ 2010年桌曆1本 │
├──┼────────────┤
│ 3 │ 客戶申辦門號名單2張 │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