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50號
TCDM,101,易,150,2012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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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軍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下午4時許,在
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江軍衛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九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含主、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如附表四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雅玉明知國內電信業者有提供門號(含行動上網門號)促 銷方案予申辦之民眾,若民眾申辦門號且搭配購買手機或筆 記型電腦時,電信業者即會給予通訊行相當之手機或筆記型 電腦補貼款,林雅玉認為有機可乘,竟為獲取向電信業者申 辦門號即可搭配購買優惠價之手機或筆記型電腦予以轉售之 利益,即於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及便利商店求職萬事通 刊登「辦門號換現金」、「借3萬不用還」、「借3萬元3個 月還」等內容之廣告,招來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士來電詢問 ,林雅玉即自稱「王小姐」並告以如何向通訊行申辦門號, 其再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收購手機或以3000元之 價格收購筆記型電腦與無線網卡,或以每支門號500元之價 格收購行動電話晶片卡(SIM卡);其中,李金義陳輝利劉德君劉家佑繆建銓洪瑞遠江雪琦陳信源、林 滄權、高天助張銘忠李香蘭賴夢竹王傳璟、陳素華 、陳祥瑞、陳俊仁、江軍衛李汶新張雁菱陳芊云、吳 玲玲、姚明娥宋新雄吳運國(下稱李金義等25人),均 明知無實際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要,亦無按期繳納行動電 話門號月租費及通話費用之意願及能力,然認為有利可圖而 為獲取辦門號換現金之利益,乃與林雅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林雅玉 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日期及地址,分別與李金義等25人在通



訊行外會合,先議定申辦門號之月租費費率及收購手機、筆 記型電腦之款式、型號,再共同進入通訊行,表明欲申辦門 號搭配購買優惠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由李金義等25人提供其 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通訊行服務人員申辦門號及 填載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林雅玉則在旁與通訊行服務人員共 同洽談,由林雅玉指定門號及搭配購買優惠手機或筆記型電 腦等方案。待申請手續完成後,即由林雅玉支付當次所有費 用予通訊行,若通訊行服務人員詢問時,林雅玉即佯稱與李 金義等25人分別係親友關係,據以施用詐術,向如附表一所 示申辦地址經營之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 大電信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特約服務中 心遞件,使通訊行、特約服務中心人員及遠傳電信公司、亞 太電信公司、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 誤認如附表一所示李金義等25人均有實際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並按期繳費之意願及能力,乃核准如附表一所示李金義等 25名申請人之行動電話申請件,核准通話,提供行動電話通 話服務,並配發申請通話及行動上網專案之行動電話手機、 行動電話晶片卡、無線網卡及筆記型電腦以供使用,林雅玉李金義等25人即因此詐得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 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申辦地址之 通訊行所核發之專案手機、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晶片卡及 無線網卡。林雅玉再以前於電話中約定之價格向如附表所示 李金義等25人買回專案手機、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晶片卡 及無線網卡,再將之轉售各家通訊行以賺取差額之不法利益 ,並利用收購詐得之行動電話晶片撥打使用,取得行動電話 通話服務之不法利益,共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公司 、亞太電信公司、台哥大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之月租費 、通話費及手機或筆記型電腦補助款達341萬1986元。若李 金義等25人收到上開電信公司所寄發催繳單時,林雅玉即告 以不用繳費或更改帳寄地址等語,致使李金義等25人未察覺 將面對電信業者追繳鉅額違約金等情況。
附表一:
┌──┬───┬─────┬─────┬─────┬───────┬──────────┬───────┐
│編號│申請人│ 申辦日期 │ 申辦地址 │ 申辦門號 │ 申辦內容 │詐騙所得(新臺幣元)│ 宣告之刑 │
│ │ │ │ │ │ │【含月租費、通話費、│ │
│ │ │ │ │ │ │違約金(含優惠購機補│ │
│ │ │ │ │ │ │貼款)】 │ │
├──┼───┼─────┼─────┼─────┼───────┼──────────┼───────┤
│ 1 │江軍衛│①99年04月│彰化市中正│遠傳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19日 │路1段447號│0000000000│ 哈啦頭家990 │ 9,515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47,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SMART950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3G手機 │ │壹日。扣案如附│
│ │ ├─────┼─────┼─────┼───────┼──────────┤表二編號一、二│
│ │ │ 99年04月│彰化市中正│遠傳電信 │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所示之物、如附│
│ │ │ 19日 │路1段447號│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 │ 9,407元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無限飆網775 │②違約金9,000元 │均沒收。 │
│ │ │ │ │ │③優惠購機: │③均未清償 │ │
│ │ │ │ │ │ 筆電 │ │ │
│ │ ├─────┼─────┼─────┼───────┼──────────┼───────┤
│ │ │②99年04月│臺中市北區│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19日 │大雅路290 │0000000000│ 968 │ 26,70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號1樓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8,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990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黑莓機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三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四│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③99年04月│臺中市大雅│亞太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0日 │區○○路1 │0000000000│ 快樂通555 │ 4,965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75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違約金3,00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無│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99年04月│臺中市大雅│亞太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壹日。扣案如附│
│ │ │ 20日 │區○○路1 │0000000000│ 快樂通555 │ 4,965元 │表二編號四、五│
│ │ │ │段175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違約金3,000元 │所示之物、如附│
│ │ │ │ │ │③優惠購機:無│③均未清償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④99年04月│彰化縣鹿港│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0日 │鎮○○路11│0000000000│ 568 │ 19,030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0號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6,6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699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HTC A3233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六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⑤99年04月│臺中市神岡│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28日 │區○○路69│0000000000│ 583 │ 、違約金10,433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7-2號 │ │②行動上網:無│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ASUS 1001P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⑥99年04月│彰化縣彰化│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30日 │市○○路1 │0000000000│ 不詳 │ 4,41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號 │ │②行動上網: │②違約金6,7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不詳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不詳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⑦99年05月│彰化縣彰化│臺哥大電信│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5日 │市○○路1 │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無│ 21,49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段1號 │ │③優惠購機:無│②違約金8,050元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③均未清償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七所示│
│ │ │ │ │ │ │ │之物、如附表四│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⑧99年05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無│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6日 │務中心 │0000000000│②行動上網: │ 、違約金4,93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850 │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③優惠購機:無│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⑨99年08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江軍衛共同犯詐│
│ │ │ 05日 │務中心 │0000000000│ 3G1789 │ 、違約金9,446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均未清償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MPRO950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③優惠購機: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IPHONE 32G黑│ │壹日。扣案如附│
│ │ ├─────┼─────┼─────┼───────┼──────────┤表四所示之物,│
│ │ │ 99年08月│中華電信服│中華電信 │①通話費率: │①欠繳月租費、通話費│均沒收。 │
│ │ │ 05日 │務中心 │0000000000│ 3G1789 │ 、違約金9,446元 │ │
│ │ │ │ │ │②行動上網: │②均未清償 │ │
│ │ │ │ │ │ MPRO950 │ │ │
│ │ │ │ │ │③優惠購機: │ │ │
│ │ │ │ │ │ IPHONE 32G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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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6【SIM卡1袋】┌──┬────┬──────────┐
│編號│ 申請人 │扣案申辦門號SIM卡 │
├──┼────┼──────────┤
│ 1 │ 江軍衛 │遠傳電信0000000000 │
├──┼────┼──────────┤
│ 2 │ 江軍衛 │遠傳電信0000000000 │
├──┼────┼──────────┤
│ 3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 4 │ 江軍衛 │亞太電信0000000000 │
├──┼────┼──────────┤
│ 5 │ 江軍衛 │亞太電信0000000000 │
├──┼────┼──────────┤
│ 6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 7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
└──┴────┴──────────┘
附表三: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1及1-6【編號1-1行動電話門號申 請書等資料1袋及編號1-6之SIM卡1袋中所附申請書等資 料】
┌──┬────┬──────────────────────────────┐
│編號│ 申請人 │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
│ 1 │ 江軍衛 │臺哥大電信0000000000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正本1份 │
└──┴────┴──────────────────────────────┘
附表四:整理自扣案物編號1-3【2009年記事本1本】、1-4【201 0年桌曆1本】、1-8【客戶申辦門號名單2張】┌──┬────────────┐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
│ 1 │ 2009年記事本1本 │
├──┼────────────┤
│ 2 │ 2010年桌曆1本 │
├──┼────────────┤
│ 3 │ 客戶申辦門號名單2張 │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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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