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81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林文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101年1月11日所
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文安(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13時55分,駕駛車牌號碼KYX-015號重 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二 段638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下稱溪 南派出所),因有「酒後駕駛重機車,拒絕警方酒精濃度測 試」之違規,經溪南派出所(即原舉發機關)警員依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中市警交字第GH0 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製單舉發。茲因 異議人於應到案日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 調查結果,仍認有上開違規,遂於101年1月11日以裁監稽違 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 )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語。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11月28日騎車進入 溪南派出所,請警員幫忙叫計程車,當時警員表示聞到異議 人身上有酒味,卻未立即對異議人實施酒測,而異議人於當 日15時30分許,走出派出所至大門外面喝酒,於當日16時許 再回到派出所內,警員卻表示要對異議人實施酒測,但異議 人沒有騎車亦未開車,為何要接受酒測,故異議人未接受酒 測而遭開立本件罰單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準等情形者,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 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 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條 例第67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所 謂「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 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故機車違規行為仍有本
條例之適用。復按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 形者,員警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 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當場舉發者,其通知聯應填記駕駛人 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 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 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 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 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 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參照。又按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 ,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具體事件所為具公 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 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 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法院若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警 員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 、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事實,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100年11月28日13時55分駕駛車牌號碼KYX- 015號重型機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638號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經該派出所警 員以「酒後駕駛重機車,拒絕警方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 事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 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予以舉發等情,有該舉發通知單影本1份在卷可 稽。且異議人於溪南派出所警員當場舉發並掣開前開舉發 通知單時拒絕簽收,溪南派出所警員已告知其應到案時間 及處所等情,有前開舉發通知單上方記載「警方製單完後 當面告知違規人到案期日及到案處所聽候裁決」等語,及 下方「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記載「拒簽收辯稱未違規 」等語可資佐證,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當場拒絕簽章者 ,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先予敘明。
(二)異議人駕駛系爭機車於前述時間前往上址溪南派出所,經 溪南派出所值班警員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乃要求進行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卻遭異議人拒絕等情,業據證人即本 件舉發警員洪德宜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當天整個 發生過程為何?)異議人騎機車進入溪南派出所後,我們 目測到他騎機車進入所內,未戴安全帽,異議人到值班櫃
臺說要叫計程車,我們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我們告知 他涉嫌公共危險罪,請他配合酒測,異議人就支吾其詞, 拿著電話一直打,狀況就如第三片錄影內容。(當時異議 人的精神狀況如何?)就如錄影狀況所示。(【提示本院 卷第10頁舉發違規通知單】上面違規時間是100年11月28 日13時55分,依據為何?)是我們從監視錄影畫面看到異 議人是那時騎機車進入溪南派出所。(當天是何時開始與 異議人表示要進行酒測?)異議人入溪南派出所內,我與 吳明耀都在值班臺,有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就要求要 酒測。(100年11月28日當天異議人有無接受酒測?)沒 有接受酒測。(100年11月28日當天異議人何時離開溪南 派出所?)應該是下午3點半過後。(【提示本院卷第10 頁背面酒測單】何以其上記載時間為15時42分?)因為在 異議人進入所內後,我們就告訴他要進行酒測,也告知他 權益,但是他一直拒絕,而且一直走來走去,我們一定要 用酒測器,也要宣讀權利,這中間過程我們一直在請異議 人配合,但是異議人一直不配合,我們才決定寫他拒測。 」等語。以及證人即本件舉發在場警員吳明耀於本院調查 時具結證稱:「(請說明100年11月28日整件發生經過? )當時我在派出所值班,在庭異議人騎機車進來,異議人 進來之後到值班臺,要求警方幫他叫計程車,當時值班臺 有我與洪德宜警員,因為我有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我 當時肚子不舒服,我就請洪德宜處理一下。(接下來的過 程,你都不在場?)有,我從廁所出來後,就在派出所內 看到洪德宜要請異議人做酒測,異議人就拒絕。(【提示 本院卷第10頁舉發違規通知單】上面寫的違規時間是13時 55分的依據為何?)這張違規單是洪德宜填寫的,這個時 間應該是異議人騎機車進入溪南派出所的時間。(【提示 本院卷第10頁背面酒測單】上面寫的拒絕時間為15時42分 ,何時與違規時間相差近2個小時?)中間就是在與異議 人溝通,請他配合做酒測,最後我們才決定寫他拒絕做酒 測。」等語(見本院101年3月1日訊問筆錄)。(三)本院於101年3月1日訊問期日當庭勘驗警方所提供101年11 月28日蒐證光碟3片,勘驗結果如下:
1.第一片註記「林文安影帶」等字樣之光碟:於畫面時間13 時55分44秒,異議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進入派出所大門 ;於畫面時間13時56分20秒,異議人停妥機車後準備進入 派出所等情。
2.第二片註記「拒測」等字樣之光碟:
(1)檔案名稱「1128」:畫面時間從15時18分3秒開始,地點
在派出所門前廣場,異議人與警員對話內容如下: 「異議人:你有啥關係,有你有能耐你辦我啦!! 警 員:你說,你剛在旁邊喝酒騎機車?
異議人:對啊,我只是叫他幫我叫計程車而已。 警 員:喝酒不要騎機車啊。
異議人:我就在隔壁阿。
警 員:你用走的過來就好了啊,你騎機車過來。 異議人:吳先生。
警 員:你明明知道我們當警察在抓喝酒騎車。你還騎進 來。
異議人:你就知道,我人很好。
警 員:你走路過來,叫我們幫你叫(計程車)就好了啊!! 你就這樣騎進來。
警 員:你知道我們當警察就是要抓喝酒騎機車,你騎 來派出所,阿外面又有民眾,你這樣我們要怎
麼處理?
異議人:阿,我也老實(古意)。
警 員:你這樣我們也沒有辦法處理,民眾看到看到你騎 機車進來啊!!
異議人:(民眾)沒有辦法看到啦。
警 員:就有民眾在那邊坐,怎麼會沒有看到。
警 員:林先生你跟我們配合一下 。
異議人:不是…(聲音不清楚)。
警 員:請裡面坐啦。
異議人:我叫人來載我啦。
警 員:現在已經不是這個問題了啦。
異議人:什麼問題,你什麼問題,你說給我聽,你覺得 我會很番嗎?
警 員:你都自已來派出所了,我們要怎麼處理啊? 異議人:你又沒有抓到我。(重覆)
警 員:你就自已來派出所了阿。
(異議人開始解釋如果其遭攔停舉發其他交通違規,他就 配合簽收罰單。)
警 員:你如果不吹,不然就寫一下拒測,這樣好不好? 異議人:拒測,這樣就倒了,你起笑(臺語)。 警 員:你如果不吹,不然就寫一下拒測。
異議人:不用,不用,不用,看你能用哪一條罰我啊!! 警 員:你從1點55分到現在已經3點半多了耶! 異議人:沒關係啦!
警 員:林先生,配合一下啦!
異議人:不用,不用,不用!
警 員:進去裡面坐啦。我泡茶給你喝啦! 」。
(2)檔案名稱「1128-1」:畫面時間從15時26分56秒開始,地 點在派出所內,異議人與警員對話內容如下:
「異議人:那樣我就不對了,我就不要進來就好了。 警 員:你就要喝酒騎機車,你要我們怎麼處理?你喝酒 騎機車,對不對。
異議人:我老實(古意)。
警 員:你都騎進來了啊!我有什麼辦法。你用走的進來 就好了啊!
異議人:那樣我就不要老實(古意),就好了。 警 員:我們黃先生請你吹,你願意不願意吹!
異議人:我又沒有騎機車,又沒有什麼?
警 員:你不是剛剛說,騎機車進來,那有沒騎。 異議人:我用牽的也可以進來。
警 員:但是問題是你用騎的進來阿。
異議人:好啦,不要再講了。
警 員:有沒有要吹。
異議人:不要!我又沒有騎機車!
警 員:林先生再問一次,你要不要吹。
異議人:我要吹什麼。
警 員:要接受酒測嗎!
異議人:我又沒怎樣,我又沒騎機車。
警 員:意思就是不要就是了?
異議人:不是說不要,我又沒有怎樣。
警 員:監視器畫面也放給你看了。
異議人:好阿,隨便你放(播放監視器畫面)。 警 員:有沒有要吹。
異議人:不是說有沒有吹的問題,我又沒騎機車又沒怎 樣!錄影最好,我今天又不是騎機車被你們抓到 ,我就是太老實了,進來請你們幫我叫計程車
。你們不幫我叫。
警 員:你就喝酒,你可以用走的進來,或者是用牽的 ,都沒有問題啦!
異議人:好啦,好啦,好啦!
(異議人走出畫面。)」。
3.第三片註記「V8」等字樣之光碟:異議人坐在派出內, 警員播放異議人騎車進入派出所之監視器畫面,異議人 承認是其騎車進入派出所,但爭執沒有犯法,進入派出 所僅係請警員幫忙叫計程車而已,不是騎車被警員當場
攔停,為何要接受酒測。其間,異議人打電話向朋友詢 問上情,復又打電話至警政署申訴舉發警員,並時而在 派出所走動離開攝影畫面,惟對警員要求其配合酒測均 以前開理由表示拒絕等情。
4.綜上,足認異議人於100年11月28日13時55分駕駛系爭機 車前往上址溪南派出所,經溪南派出所值班警員發現其 身上散發酒味,乃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卻遭 異議人一再拒絕。
(四)經核上開證人洪德宜與吳明耀證述內容已詳細描述本件舉 發違規經過,渠等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無不合理之處, 並與前開蒐證光碟勘驗結果,互核一致,是上開證詞,應 堪採信,足認異議人確有於前述時、地駕駛系爭機車,拒 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無訛。
五、從而,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機車,確有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首 揭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核無 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