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247號
TCDM,101,交易,247,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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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宗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
年度撤緩偵字第六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聲請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宗華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五日 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因口腔惡性腫瘤、高血鈣導致肺炎、呼 吸衰竭而不治死亡,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特殊記事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日期及 死亡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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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