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779號
TCDM,101,中簡,779,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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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順仁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 罪事實」欄第一段第8行關於「192萬6000元」應更正為「19 2萬60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大段證據清單及待 證事實欄編號4之證據名稱第5行關於「95年度偵緝字第151 號」應更正為「95年度偵緝字第1512號」;及第二大段第9 行關於「詐欺取財」,及第13行關於「及詐欺取財3罪」等 字應刪除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綜合比較: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等條文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 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 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 法律,先予敘明。復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 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 照)。
1.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於修正後刪 除,該牽連犯規定刪除之後,原規定之犯一罪而其方法或 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除依具體情況認有想像競合犯之 情形外,應按數罪併罰之原則論處。比較刪除前後刑法第



55 條 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刪除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 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原屬連續犯 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 ,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故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 為人。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月26日起生效施行。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 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刑度,修 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 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 ,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竟以虛開不實發 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 誤,其行實值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時 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關於 易科罰金之規定亦已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被告行為 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



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 定﹕「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一百倍折算一日」(該條例已於98年4月29日廢止),及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 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 倍折算之」,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 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 算一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前 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復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所 宣告之刑又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在該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所定排除減刑之列;又被告係於96年10月1日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並於100年11月19日經警緝獲歸案( 參見偵緝字卷第23至24頁),不符該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 刑之條件,仍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 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減刑條例第9條及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月24日修正前)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805號
被 告 楊順仁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街3號5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順仁於民國91年10月28日起迄92年8月31日止,擔任址設 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路○段126號10 樓之6之「興萬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萬源公司)之負 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明知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自91年11月間至91年12月間止,明知興萬源公司並無實際向 附表1所示營業人進貨,竟收受如附表1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 實發票共5張,總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92萬6000元,充 當興萬源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於同一時期,明知興萬源公司 並無實際向附表2所示營業人銷貨,竟開立如附表2所示之不



實發票11紙,總計金額共536萬元,交付予如附表2所示之營 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經該等營業人全數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楊順仁以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4萬 9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 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順仁於本署偵察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自白 │ │
├──┼────────────┼───────────┤
│ 2 │證人張ㄗ夫即永得精密電子│證人張ㄗ夫於本署偵查中│
│ │有限公司及三輝精密股份有│表示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
│ │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本署│司及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
│ │偵查中陳述 │司取得興萬源公司之發票│
│ │ │係與何聖影交易云云,惟│
│ │ │查,何聖影以低價承經營│
│ │ │不善之公司,並製造該等│
│ │ │公司業績假象,向銀行辦│
│ │ │理貸款及冒領出口退稅款│
│ │ │等不法行為,業經本署檢│
│ │ │察官起訴在案,是以難認│
│ │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及│
│ │ │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與│
│ │ │何聖影確有交易。 │
├──┼────────────┼───────────┤
│ 3 │另案被告林保臺即飛璜實業│另案被告林保臺於本署偵│
│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本署偵│查中表示,飛璜實業有限│
│ │查中之陳述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熊國│
│ │ │璽,經查,熊國璽因飛璜│
│ │ │實業有限公司違反稅捐稽│
│ │ │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
│ │ │起訴在案,足徵,興萬源│
│ │ │公司與飛璜實業有限公司
│ │ │並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4 │本署95年度偵字第49號、95│證明友大國際股份有限公│




│ │年度偵字第16954號、95年 │司、將傑有限公司、飛璜│
│ │度偵字第28043號、95年度 │實業有限公司及昀隆股份│
│ │偵緝字第1262號95年度偵緝│有限公司等係虛設行號之│
│ │字第15 1號、95年度偵緝字│事實。 │
│ │第1874號、96年度偵字第 │ │
│ │3222號、96年度偵字第4200│ │
│ │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判│ │
│ │決 │ │
├──┼────────────┼───────────┤
│ 5 │興萬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取│證明被告楊順仁填製不實│
│ │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清│會計憑證並幫助永得精密│
│ │冊、金額彙整表、營業稅稅│電子有限公司及三輝精密│
│ │籍資料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捐之│
│ │調檔統一發票查名冊、專案│事實。 │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
├──┼────────────┼───────────┤
│ 6 │興萬源公司之設立、更登記│證明被告楊順仁擔任興萬│
│ │資料 │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二、查被告楊順仁為興萬源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登記法第9條 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 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楊順仁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 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被告楊順仁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及詐欺取財3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 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又該條係就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被告而設之規定 ,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始通緝者,即不適用該條規定(參



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項)。查本件被 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不得減刑之情 形,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雖被告於 偵查中曾經通緝,然其通緝時間係在該條例於96年7月16日 施行後之96年10月1日,依前揭說明,並無同條例第5條之適 用,請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檢察官 鐘祖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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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萬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