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728號
TCDM,101,中簡,728,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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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和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
度偵字第二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雷和在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代收票據明細表壹拾伍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賭場縱設在私人住 宅內,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司法院院解字第 三九六二號解釋闡述至明。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所謂「聚眾」是指聚合多數人而言,參酌司法 院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之旨意,「聚眾」不僅指不特定之多數人,且包括特定之 多數人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七年度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第十九號提案研討結論參照)。而依被告雷和在於 一00年九月二十九日偵訊時所述,其對於前來自宅參與賭 博者之真實姓名皆不知曉,至多僅能提供「張姐」、「阿川 」、「珍姐」、「阿榮」等綽號,顯見被告並未逐一辨識或 過濾聚合賭博者之身分,只需為其朋友或輾轉介紹前來,皆 可進入自宅內進行麻將賭博。被告所聚集賭博之對象既為特 定之多數人,縱其所提供之賭博場所為自己之私人住宅,揆 諸前揭說明,仍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適用,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 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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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