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金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金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施金花係排灣族之山地原住民,其於民國100年1 月12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10號住處附近 某路邊攤飲酒時,遭素不相識自稱「陳華鳳」(音譯)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上前搭訕攀談,詎施金花可預見 如將自己郵局帳戶提供予「陳華鳳」使用,有被「陳華鳳」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成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 能,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應允將其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郵局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 00 00號帳戶之帳號告知「陳華鳳」供「陳華鳳」通知他人 匯款至該帳戶內,再持提款卡將他人所匯入款項領出後交予 「陳華鳳」之方式,提供上開帳戶供「陳華鳳」使用。旋「 陳華鳳」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①於10 0年1月12日某時,在「戲谷麻將館」傳遞訊息予郭正偉佯稱 可以新臺幣購買網路金幣云云,致郭正偉陷於錯誤,於同日 即依對方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800元至施金花之上開郵局 帳戶內。②於100年1月12日13時45分許,在「戲谷麻將館」 網站上向簡毓台佯稱是線上遊戲玩家,其販賣遊戲金幣30萬 元僅需1000元云云,致簡毓台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47分許 ,依指示至臺北漢中街郵局臨櫃匯款轉出1000元至施金花之 上開郵局帳戶內。旋施金花即於同日依「陳華鳳」指示先後 提領1000元、1000元及800元後,均交予「陳華鳳」。嗣因 簡毓台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及經檢察事務官傳 訊郭正偉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二)證人即被害人簡毓台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郭正偉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卷附之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郵局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頁對話列印資料等。
(四)被告中雖辯稱:伊當時沒有想過「陳華鳳」會去騙人家的錢 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中先係辯稱:伊「朋友」陳華鳳說 人家要匯錢給她,所以「要伊將提款卡借給她」,並且於匯 款後要伊前去提領給她云云(見警卷第1頁背面);於偵查中 除辯稱:伊當時跟1個「不是很熟」的女性朋友在伊住處附 近之路邊買攤喝酒,她說「要向伊借錢」,伊表示伊沒有錢 ,她說要伊先借她帳戶,她要叫朋友匯款給她,伊就將郵局 帳戶告訴她,並幫她去領錢云云外,並辯稱:「(為何當時 你不懷疑說對方為何不用自己的金融帳戶?)『她說她沒有 帶』,..。云云」(見偵卷第6頁);繼於本院訊問時則又改 口辯稱:「(提示本院卷第7、8頁臺中郵局函覆之交易明細 表,交易明細表100年1月12日分別提領1000元、1000元、 800元是不是你所提領的?)是,都是我提的。」、「(提出 來的錢呢?)都交給1個女孩子,我現在忘記她名字。」、「 (那天提款是否同一天提領的?)是同一天,她說他的朋友要 匯錢到我帳戶內。」、「(為何要提領3次?)她說她朋友要 匯到我這邊,我提了1次,她說她朋友又要再匯1次,我又再 去提1次。」、「(為何第三次又提800元?)我跟(她)說我領 不來800元,我就沒有提,我就自己給她800元。」、「(提 示本院卷第8頁,為何後來提款806元,誰去領的?)是我用 卡片領的,當時我喝酒醉了。」、「(你去提款時密碼誰按 的?)我按的。」、「(第1次領1000元你去哪裏領?)郵局, 我從烏日我們家附近騎摩托車去,我自己去,領完錢回來就 回喝酒的地方,我就把1000元交給她,我又再去提,隔多久 我忘記了,一樣提1000元,我自己1個人騎摩托車去,一樣 是郵局,提領之後我又回去喝酒地方,拿1000元給她,然後 她說還有800多元,她朋友說的,我說我領不到那個錢,就 沒有聯絡,就各走各的。」、「(你剛才為何說你有給她800 元?)800元,是我自己給她,因為我的帳戶很少在用。」、 「(你當天有無再去領800元出來?)忘記了。」、「(剛才為 何說有?)我是隔很久才去看,我去合作金庫那邊看,我去 領800元。」、「(提示本院卷第8頁明細表,為何顯示你同 一天就領800元?)就去合作金庫那邊領的,我真的去幫陳華 鳳,我不知道她是詐騙集團的。」、「(你是喝酒那天才第1 次看到陳華鳳?)對。」、「(之前有無見過陳華鳳?) 之前 沒有見過,也不認識,當天才一起喝酒,她跑來跟我們一起 喝酒,是她接近我們的,就一直跟我們聊天喝酒,喝了很久 ,喝到晚上,是下午3、4點開始喝。」、「(你們喝酒多久 之後她才說要跟妳借帳戶使用?)到『5』點多時。」、「(
妳有無問她說她朋友要匯錢給她,為何不使用她的帳號?) 有,『她說她沒有帳戶』,她說她沒有帶提款卡。」、「( 當時你們有哪些人一起喝酒、唱歌?)我,陳華鳳,那時候 我的朋友都在,但他們都沒有看到陳華鳳。」、「(你的朋 友都在怎麼會沒有看到陳華鳳?)因為我朋友都酒醉了,有 的人都回去了,只有我跟陳華鳳在那裡。」、「(陳華鳳跟 你在一起時,你的朋友有無在旁邊?)陳華鳳過來找我時, 我的朋友都不在,都走了。」、「(陳華鳳過來找你時,如 何跟你說?)說要跟我一起坐,一起喝酒,我說好啊,沒關 係,都是女孩子應該不會怎樣。」、「(她是如何提到他要 跟你借帳戶使用?)她就說要跟我借帳戶,我問她你的呢? 『她說沒有』,我沒有想那麼多。」、「(陳華鳳到底是跟 你說沒有帳戶,還是沒有提款卡?)『她說她沒有辦帳戶』 。」、「(陳華鳳是平地人還是原住民?)平地人,她大概30 幾歲,她沒有說她做什麼的,她的穿著還好,她穿的比我好 。」、「(你覺得她比較聰明,穿的比你好,你都有帳戶用 了,她為何會沒有帳戶可以用?)她這樣跟我講,我沒有懷 疑。」、「(妳跟陳華鳳當天是第1次見面,你為何要這樣幫 她提錢?)她說她朋友錢要匯給她,要借我的帳戶,我就說 好。」云云。核被告就「陳華鳳」究係伊朋友?伊不是很熟 的女性朋友?抑或是當日主動跟伊搭訕而初次見面之陌生人 ;「陳華鳳」當時究係表示她沒有帶提款卡或根本沒有帳戶 ;上揭800元之提領過程及時間點等節,所辯先後不一,已 難採信。又被告既能自己騎機車至郵局自動櫃員機持提款卡 並自己按密碼提款,足見其空言辯稱當時酒醉云云,亦係臨 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 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 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參以郵政儲金或銀行帳戶可供款項 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 件之限制,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 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 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 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 用帳戶人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 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 迂迴以花費金錢或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 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以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 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
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 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之 使用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 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被告行為時為智識 成熟之成年女子,對於此自係知之甚明,竟在不知對方真實 姓名年籍,亦不知對方住處之情況下,以前揭方式將系爭帳 戶提供予素不相識之對方使用,其主觀上確有容任對方利用 其所提供之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已至為明顯。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被告幫助上開成年人等犯詐欺取財罪,係屬從犯,茲 衡諸其犯罪情節,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行 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2次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 行為觸犯2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侵害2個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臺 非字第2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334號、3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2034號、1414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上揭一①部分所示之犯罪事實,雖未據 檢察官起訴,惟既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而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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