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355號
TCDM,101,中簡,355,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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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尚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尚澤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所載「黃佩文」均更正為「黃姵文」,及將 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妨害公務之犯意」,更正為「污辱公 務員之犯意」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 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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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