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育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調偵字第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育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份,另更正附件附表編號1肯牙專業沖水 凡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29日開立予逢佑工業有限公司之 發票號碼為「RU00000000」,及證據部分應另補充「肯牙專 業沖水凡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至96年12月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 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 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 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 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 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 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 證,而被告施育松係肯牙專業沖水凡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肯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其明知公司於96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止,並無與逢 佑工業有限公司、亞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臻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逢佑公司等三公司)為交易之事實,仍開 立肯牙公司如附件附表所示25張之發票交付予逢佑公司等 三公司供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二)被告上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揆諸 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自 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 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 告於96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止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 ,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 ,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行為 ,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 罪。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肯牙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肯牙公司並無實際 銷貨予逢佑公司等三公司之事實,猶開立不實之發票,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 性與正確性,並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 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犯罪 手段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 日以前(96年1月至96年3月),經核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或該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 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 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依該條例第9條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調偵字第262號
被 告 施育松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01巷26號7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育松係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區○路127之3號3樓之肯牙 專業沖水凡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牙公司)之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於擔任「肯牙公司」負責人 期間,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營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 立統一發票,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明知肯牙公司自民國96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並
無銷貨予逢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佑公司)、亞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翰公司)、臻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臻圓公司)之事實,竟將不實之銷貨金額、品名等事項, 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各開立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25張予逢佑公司、亞翰公 司、臻圓公司,作為上開各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905萬4005元,可扣抵之營業稅額為45萬2702元 ,嗣分別經上開逢佑公司等3家公司,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 進項而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共計905萬4005元,而幫助逢佑 公司等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45萬2702元。二、案經肯牙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施育松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淑 美(即逢佑公司負責人)、黃順全(即亞翰公司負責人)、 鄭永鴻(即臻圓公司負責人)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聲 明書3份、營利事業登記證3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 屯稽徵所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90011814號、0990011813號 、099001181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罪嫌,堪以 認定。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條 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優先適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11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款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 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復被告先後多次為如 附表所示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時間緊 接,手段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顯係基於接續犯意反覆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為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明知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2罪嫌,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 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曹錫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尚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買受商號│開立時間│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稅額 │
│號│ │ │ │ │ │
├─┼────┼────┼─────┼────┼───┤
│1 │逢佑公司│96年1月3│RU00000000│309,600 │15,480│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292,600 │14,630│
│ │ │10日 │ │元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89,000 │9,450 │
│ │ │22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301,500 │15,075│
│ │ │29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8│SU00000000│152,950 │7,648 │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10,000元│500元 │
│ │ │14日 │ │ │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180,235 │9,012 │
│ │ │14日 │ │元 │元 │
├─┼────┼────┼─────┼────┼───┤
│2 │亞翰公司│96年1月5│RU00000000│372,400 │18,620│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588,000 │29,400│
│ │ │10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45,850 │22,293│
│ │ │18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05,000 │20,250│
│ │ │19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25,600 │21,280│
│ │ │22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366,300 │18,315│
│ │ │30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7│SU00000000│364,820 │18,241│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7│SU00000000│577,800 │28,890│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257,640 │12,882│
│ │ │16日 │ │元 │元 │
├─┼────┼────┼─────┼────┼───┤
│3 │臻圓公司│96年1月5│RU00000000│418,000 │20,900│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9│RU00000000│535,500 │26,775│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345,800 │17,290│
│ │ │18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388,800 │19,440│
│ │ │20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09,500 │20,475│
│ │ │23日 │ │元 │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316,800 │15,840│
│ │ │25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5│RU00000000│568,480 │28,424│
│ │ │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250,880 │12,544│
│ │ │12日 │ │元 │元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580,950 │29,048│
│ │ │12日 │ │元 │元 │
├─┴────┴────┴─────┼────┼───┤
│ 合 計 │9,054,00│452,70│
│ │5元 │2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