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妙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撤緩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妙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警員對被告莊妙玲實施酒測之 時間為民國99年12月15日晚間6時13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30 日 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2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 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 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將法定本刑提高為「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之法定本刑較重,非有利於被 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
被 告 莊妙玲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6
65號16樓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妙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起至下午5時許止 ,在臺中市○○路附近某處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隨即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5698 ─QG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行經忠 勇路與文山十一街口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而追撞前方 由詹文樂駕駛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H5─0691號自用小客車 後,再推撞前方由李雨樺駕駛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8379─
FY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發現莊妙玲全身酒味濃厚 ,當場對其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5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妙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詹文樂、李雨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 、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 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 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00 年11月30日經修正公布,並於100年12月2日施行;原刑法第 185條之3規定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度提 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 告,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論處。核被告所為,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檢察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子聖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