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56號
TCDM,100,附民,556,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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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亮凱
被 告 林育如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28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就被告於民國98年10
月9日晚間7時6分許,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港分
公司之專櫃,持紀慧玟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
新臺幣(下同)34,425元部分,請求被告給付34,425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原告其餘因本案所受損害
而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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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