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293號
TCDM,100,訴,3293,2012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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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章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18493 號、第26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章盛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制式子彈叁拾叁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制式子彈叁拾叁顆均沒收。
事 實
一、廖章盛前因妨害兵役、殺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80年減刑 條例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3 月,入監執行後, 於民國83年2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之 8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假釋因而撤銷,後於94年間再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徒刑及殘刑接續執行, 嗣因96年減刑條例施行,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 年及殘刑4 年4 月15日,於99年4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於100 年6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而為如下之犯行。
二、廖章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永輝」之成年男子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製造,竟為圖暴利,而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 「永輝」於100 年7 月中旬不詳日期,將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工具及可供提煉甲基 安非他命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之感冒藥



膠囊(所使用之化學原料及器具詳如附表三、四所示),載 至臺中市○○區○○路2 段253 巷16號3 樓之1 廖章盛住處 交與廖章盛,並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之相關資料,再由廖章盛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化學 原料、器具及製造第二級毒品資料,自感冒藥膠囊中萃取出 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 再以紅磷、氫碘酸等試劑加熱,迴流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即俗稱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後再加入氫氧化鈉之鹼 性試劑,經過濾,加入如鹽酸等試劑蒸乾、以硫酸鎂等作為 除水之乾燥劑等純化階段,即製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復以 丙酮清洗晶體以去除雜質,最後將潮濕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 乾燥後(為維公序良俗,茲不予詳述製造之程序),製成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後因廖 章盛上開居所出售他人,而於100 年8 月10日將部分製造第 二級毒品之原料、工具及已製造出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遷往雲林縣虎尾鎮○○路114 號住處 。
三、廖章盛明知制式手槍及子彈,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惟因與「永輝」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恐遭人 尋釁,而向真實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或十八」之成年男 子商借手槍及子彈防身,嗣於100 年7 月底不詳日期,綽號 「阿風或十八」之成年男子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之成年男子,在臺中市○○區○○路家樂福賣場外, 將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含彈匣1 個)、制式子彈49顆、非制式子彈3 顆交與廖章盛 ,自斯時起廖章盛即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並置於 臺中市○○區○○路2 段253 巷16號3 樓之1 住處,後因上 開住處出售,而於100 年8 月10日將上開槍彈隨同攜往雲林 縣虎尾鎮○○路114 號住處藏放。
四、嗣經警於100 年8 月18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雲林縣虎尾鎮 ○○路114 號廖章盛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三所 示之物,並在廖章盛所有、停放於雲林縣虎尾鎮○○路187 之6 號前之車牌號碼6609-HW 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處,扣得 上開槍彈,另警於同年月19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臺中市○ ○區○○路2 段253 巷16號3 樓之1 廖章盛已售出之住處執 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電話監聽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 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 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 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 ,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 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 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廖章盛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由本院核發通 訊監察書(100 年度聲監字第779 、聲監續第754 號) 實施 通訊監察、錄音,經審酌上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過程及記載 事項,均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本案依前述通 訊監察書所實施之通訊監察、錄音,自屬合法,則依監聽所 得之錄音內容,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員警依據監聽錄音內容 製作之錄音譯文,本院於審理時業已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依 法提示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且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為反對該項證據 得具有證據能力之陳述,且本院審酌該通訊監察譯文無不當 取得之情形,復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 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 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 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 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 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 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 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 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 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 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法 務部公報第312 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 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 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 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 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 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



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 所示之物及手槍、子彈,係經查獲之司法警察機關依上開程 序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所出具之鑑驗書, 自屬前揭「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具有證據能力。㈢、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前揭所述外,其他 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 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 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 ,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章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上開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見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493 號卷第231 頁至246 頁)附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各項 設備及化工原料扣案可證,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經鑑驗檢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N ,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7 、 9 、10、11、12、15、16、17、22、24、25、26、27、28、 32,附表四編號3 、4 、5 、6 、8 所示之物係製造第二級 毒品過程中所提煉出之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假麻黃」、「甲基麻黃」等成分(驗出成分、重 量、純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一、二、三、四備註欄所示說 明)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1月22日刑鑑



字第1000115754號鑑定書在卷足佐。另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如 事實欄三所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制式子彈及非制式子彈 事實部分,並有制式手槍、制式及非至式子彈扣案可資佐證 ,而該扣案手槍及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結果,認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口 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SIMTH& WESSON 廠5906型, 槍號為TCR95290,槍管內具伍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扣案子彈52 顆,其中49顆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16顆試射,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其餘子彈3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 屬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後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亦有該局100 年10月7 日刑鑑字第100011 2638號鑑驗書及101 年1 月9 日刑鑑字第1000168469號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 。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未經許可持有如事實欄所載具殺傷 力之制式手槍、制式及非制式子彈等犯行堪以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或製造。核被告廖章盛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於台中市○○區 ○○路2 段253 巷16號3 樓之1 住處多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N ,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又製造第 二級毒品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永輝」之成 年男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㈡、按制式手槍、制式及非制式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管制之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被告就事實欄三所為,係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 、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其以一行為同 時持有手槍、子彈,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處斷(至於被告行為後,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雖於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 將同條第1 項之法定刑由「死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3, 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 萬元以 下罰金」。惟因被告所犯同條第4 項規定並未修正,是本案 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㈢、被告所為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俱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㈤、被告就事實欄二所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於警詢、檢察 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之加重事由,依法先 加後減。
㈥、至被告辯護人另以被告就事實欄三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並供出本件槍彈之來源係綽號「阿風或 十八」之成年男子,且檢察官亦因而查出綽號「阿風或十八 」之成年男子係吳風雲(65年2 月3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認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8條第4 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 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 以行為人供出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為其要件之一。即必須被告將自己原持有之槍、彈違禁物所 取得之來源,與所轉手之流向,交代清楚,因而使犯罪調( 偵)查人員,得以一併查獲相關涉案者;或因而防止他人利 用該違禁物而發生重大危害治安之事件,始符減免其刑之要 件(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73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雖供稱扣案之手槍、子彈為案外人綽號「阿風或十 八」之成年男所交付,經檢察官於另案偵查中傳訊吳風雲到 庭,惟吳風雲否認交付手槍子彈與被告,尚難採為有利被告 之認定,況依卷證資料,並無偵查機關曾因被告之前開自白 而查獲吳風雲持有槍彈,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 之相關事證,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前段 所定要件不符,而不得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廖章盛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案刑事犯罪執行紀 錄,素行非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稽。其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槍、彈,竟仍持有制式手槍、



制式及非制式子彈,危害社會治安甚巨,又明知毒品戕害身 心之嚴重,製造、販賣、運輸等行為罪責之重,仍為圖利而 不畏刑罰之處罰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其共同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有造成毒品氾濫 之虞,影響社會治安,惟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及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甚微,並斟酌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 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與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資懲儆。
㈦、沒收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 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 命之塑膠瓶、燒杯、塑膠袋、濾紙等物,分別驗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所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 、晶體、粉末、殘渣殘留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併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另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 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 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 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 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 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 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 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 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 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 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95 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99年度台上 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 、附表四 編號4 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 黃成分,既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且驗 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2.55 公克、39.03 公克,顯已逾20公克 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規定之適用,為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 裝盛上開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塑膠袋,檢出含第四級毒 品即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之物係晶體、粉末,無法 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亦併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6 、7 、10、11、12、15、16、17、22、24、25、26 、27、28、32,附表四編號3 、5 、6 、8 所示之物係製造 第二級毒品過程中所提煉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 、假麻黃及麻黃,係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物,雖純 質淨重尚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規定之標準, 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規定,均不得擅自持有, 自屬違禁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而扣案裝盛上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 麻黃、假麻黃及麻黃之塑膠袋、濾紙、玻璃瓶,檢出 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假麻黃及麻黃 成分之物係晶體、粉末,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 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亦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1 、2 、3 、4 、5 、8 、 13、14、18、19、20、21、23、30、31、33、34、35、36、 37、38至147 ,附表四編號1 、2 、7 、9 至37所示之物, 係被告及共犯綽號「永輝」之成年男子所有,業據被告供述 在卷,且此部分扣案物屬被告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 用之物,均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
⑵、扣案之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 1 個)、制式子彈33顆(扣案49顆,鑑定時因試射滅失16顆 ),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另口徑9 mm非制式子彈3 顆,經試射鑑驗,已失違禁 物性質,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 判 長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附表一:
┌────────────────────────────────────┐
│執行搜索時間:100年8月18日19時起 │
├────────────────────────────────────┤
│執行搜索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路114 號 │
├──┬─────────────┬─────┬─────────────┤
│編號│扣案物品名(現場編號) │ 數 量 │ 備 註 │
├──┼─────────────┼─────┼─────────────┤
│ 1 │深褐色液體(2-1-22) │ 1瓶 │所盛裝深褐色液體,驗出第二│
│ │ │ │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
│ │ │ │35.42 公克(含塑膠瓶,瓶重│
│ │ │ │27.8 7公克),取0.37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7.18公克,測得N│
│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72% 。 │
├──┼─────────────┼─────┼─────────────┤
│ 2 │白色晶體(3-2-14-3) │ 1包 │白色晶體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
│ │ │ │基麻黃,驗前毛重0.48公克│
│ │ │ │(含塑膠包裝袋,袋重0.36公│
│ │ │ │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0.06公克,測得甲基安非他│
│ │ │ │命純度約90% ,驗前純質淨重│
│ │ │ │0.10公克,測得假麻黃純度│
│ │ │ │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
│ │ │ │公克,測得麻黃純度約2%,│
│ │ │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10公克,│
│ │ │ │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2% , │
│ │ │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10公克。│
│ │ │ │ │
├──┼─────────────┼─────┼─────────────┤
│ 3 │含有黃色晶體之濾紙(3-2-15│ 1份 │黃色晶體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
│ │ │ │基麻黃,量微無法有效秤重│
│ │ │ │。 │
├──┼─────────────┼─────┼─────────────┤
│ 4 │淺黃色黏稠狀液體(3-7-3) │ 1瓶 │所盛裝淺黃色黏稠狀液體,驗│
│ │ │ │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驗│
│ │ │ │前毛重34.25 公克(含燒杯,│
│ │ │ │杯重27.87 公克),取0.62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5.76公克,測│
│ │ │ │得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79% 。 │
├──┼─────────────┼─────┼─────────────┤
│ 5 │褐色潮濕狀晶體(3-7-4) │ 1包 │褐色潮濕狀晶體驗出微量第二│
│ │ │ │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
│ │ │ │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麻黃、甲基麻黃,驗前│
│ │ │ │毛重34.91 公克(含塑膠包裝│
│ │ │ │袋,袋重4.88公克),取0.56│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29.47 公克│
│ │ │ │。 │
├──┼─────────────┼─────┼─────────────┤
│ 6 │褐色潮狀物質(3-7-5-6 ) │1包 │褐色潮狀物質驗出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
│ │ │ │,驗前毛重1.11公克(含塑膠│
│ │ │ │包裝袋,袋重0.29公克),取│
│ │ │ │0.42公克鑑定用罄,餘0.40公│
│ │ │ │克,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10% ,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
│ │ │ │克,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9%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31公克,│
│ │ │ │測得麻黃純度約22% ,驗前│
│ │ │ │純質淨重0.18公克。 │
└──┴─────────────┴─────┴─────────────┘
附表二:
┌────────────────────────────────────┐
│執行搜索時間:100年8月19日4時30分許起 │




├────────────────────────────────────┤
│執行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二段253巷16號3樓之1 │
├──┬─────────────┬─────┬─────────────┤
│編號│扣案物品名(現場編號) │ 數 量 │ 備 註 │
├──┼─────────────┼─────┼─────────────┤
│ 1 │殘渣袋(13-4) │ 1個 │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洗滌│
│ │ │ │液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甲基麻黃。 │
└──┴─────────────┴─────┴─────────────┘
附表三:
┌────────────────────────────────────┐
│執行搜索時間:100年8月18日19時起 │
├────────────────────────────────────┤
│執行搜索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路114 號 │
├──┬─────────────┬─────┬─────────────┤
│編號│扣案物品名(現場編號) │ 數 量 │ 備 註 │
├──┼─────────────┼─────┼─────────────┤
│ 1 │透明液體(1-2) │1瓶 │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 │ │ │等常見毒品成分。 │
├──┼─────────────┼─────┼─────────────┤
│2 │白色晶體(1-4-4-1 ,1-4-4-│2包 │均驗出氫氧化納成分,酸鹼值│
│ │2) │ │約14 │
├──┼─────────────┼─────┼─────────────┤
│3 │白色片狀晶體(1-4-4-3) │1包 │驗出氫氧化納成分,酸鹼值約│
│ │ │ │14 │
├──┼─────────────┼─────┼─────────────┤
│4 │透明液體(1-10) │1瓶 │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 │ │ │等常見毒品成分。 │
├──┼─────────────┼─────┼─────────────┤
│5 │透明液體(1-14) │1瓶 │驗出酒精成分。未驗出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
│ │ │ │黃、甲基麻黃等常見毒品│
│ │ │ │成分。 │
├──┼─────────────┼─────┼─────────────┤




│4 │白色混濁液體(2-1-7-15) │1瓶 │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 │ │ │等常見毒品成分。驗前毛重│
│ │ │ │35.59 公克(含玻璃瓶,瓶重│
│ │ │ │27.87 公克),取0.41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7.31公克。 │
├──┼─────────────┼─────┼─────────────┤
│5 │透明液體(2-1-7-16) │1瓶 │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 │ │ │等常見毒品成分。 │
├──┼─────────────┼─────┼─────────────┤
│6 │含有白色晶體之濾紙(2-1-8-│1份 │驗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1) │ │甲基麻黃,量微無法有效秤│
│ │ │ │重。 │
├──┼─────────────┼─────┼─────────────┤
│7 │褐色晶體(2-1-9 ,2-1-32-4│2瓶 │褐色晶體均驗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驗前│
│ │ │ │總毛重56.90 公克(含玻璃瓶│
│ │ │ │,瓶總重55.74 公克),取0.│
│ │ │ │05公克鑑定用罄,餘1.11公克│
│ │ │ │,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61% │
│ │ │ │。 │
├──┼─────────────┼─────┼─────────────┤
│8 │淺黃色液體(2-1-13) │1瓶 │淺黃色液體驗出二甲苯,驗前│
│ │ │ │毛重41.45 公克(含玻璃瓶,│
│ │ │ │瓶重27.87公克),取0.41公 │
│ │ │ │克鑑定用罄,餘13.17公克。 │
│ │ │ │未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 │ │ │等常見毒品成分。 │
├──┼─────────────┼─────┼─────────────┤
│9 │淺黃色晶體(2-1-15-1,2-1-│2包 │淺黃色晶體均驗出第四級毒品│
│ │15-2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驗│
│ │ │ │前總毛重36.60 公克(含塑膠│
│ │ │ │袋,袋總重2.69公克),取0.│
│ │ │ │25公克鑑定用罄,餘33.66公 │
│ │ │ │克,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96│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32.55公 │
│ │ │ │克。 │
├──┼─────────────┼─────┼─────────────┤
│10 │淺黃色晶體(2-1-16) │1包 │淺黃色晶體驗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驗前│
│ │ │ │毛重8.59公克(含塑膠袋,袋│
│ │ │ │重1.19公克),取0.15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7.25公克,測得甲│
│ │ │ │基麻黃純度約95% ,驗前純│
│ │ │ │質淨重7.03公克。 │
├──┼─────────────┼─────┼─────────────┤
│11 │含淺褐色晶體濾紙(2-1-21)│1份 │淺褐色晶體驗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驗前│
│ │ │ │毛重29.54 公克(含塑膠袋及│
│ │ │ │紙,袋及紙重28.02 公克),│
│ │ │ │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34│
│ │ │ │公克,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
│ │ │ │88% ,驗前純質淨重1.33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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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