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3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慶輝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即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61號刑事判決),因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永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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