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1025號
TCDM,100,交易,1025,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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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0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金樹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豪潔公司)之司機,以駕駛豪潔公司所有車牌號碼517-UD號 之自用大貨車裝載貨物至指定送貨地點為業,為從事駕駛業 務之人。民國100年2月24日18時05分許,被告呂金樹駕駛前 開車輛,沿臺中市○○區○○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通過 前開道路與文武路交岔路口,直行續為南行,本應注意車輛 行駛至交通號誌為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 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視 距良好,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行經前開交岔路口處減速接近、停車再開並禮讓幹道車優先 通行,貿然通過前開交岔路口行駛,適有告訴人鄭米秀騎乘 車牌號碼800-JKA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區○○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適行經前開交岔路口,欲直行往西前進,被告呂 金樹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車頭左側因而自被告鄭米秀所騎乘 機車之右側撞及,造成告訴人鄭米秀人、車倒地,受有頭部 外傷併右側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及腦挫 傷、左側耳後挫傷併聽力受損等傷害,經送醫救治6個月後 仍有聽力損傷,呈現中高頻音外傷導致聽力受損等難治之重 傷害。被告呂金樹於犯罪被發覺前,留待肇事地點等待處理 警員到場,並自首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案經告訴人鄭米秀委 託告訴代理人盧永盛律師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移送偵辦;因認被告呂金樹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金樹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提起公訴,依照 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呂金樹於本 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鄭米秀達成調解,賠償損害,經告訴人 鄭米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



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鄭米秀聲請撤回告訴狀等 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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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