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邱春枝
相 對 人 張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 以另立之本票或支票所訂期限為準,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向聲請人借用1,200萬元,並簽發四紙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經聲請人於95年9月4日、97年7月23日二度以郵局存證信函 催告相對人應於95年11月30日、97年10月25日前全部清償。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1年2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於101年3月8日具狀陳稱略以:其確陸續向聲請人借貸 1,200萬元無訛,惟本件原債權人許葉桂英於另案92年度執 義字第262號案受償270萬元,然聲請人卻未扣除已受清償之 270萬元,故上開已受償之部分應抵銷等語。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事實,而聲 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 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相對人對於此類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另行起訴以資釐清。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 聲請狀、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 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 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故本件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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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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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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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七美鄉 ○○○○段│ │995 │建 │ │ │786.26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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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澎湖縣│七美鄉 ○○○○段│ │996 │建 │ │ │14.65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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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澎湖縣│七美鄉 ○○○○段│ │997 │建 │ │ │324.33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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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澎湖縣│七美鄉 ○○○○段│ │998 │建 │ │ │267.01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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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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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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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 │澎湖縣七美鄉○○○○○段995、9│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73.25,合計:473.2│ │全部 │ │
│ │ │滬32號 │96、997地號 │空心磚造、1層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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