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順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順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順孝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莊順孝因賭博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 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