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91號
PHDM,100,易,91,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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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91號
                    101年度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1、
471、498、514、560、654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進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98年7月19日起迄100年5月8日凌晨 3時許之期間,在附表所 示地點,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供己花用殆盡;被告復 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9月中某日凌晨3時 許,在址設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78號之「中美早餐店」,以 打火機燒毀紗門之方式,竊得被害人郭淑美所有、於置物櫃 內硬幣約500元;又於99年9月20日凌晨 2時30分許,在澎湖 縣白沙鄉後寮村132號之1,自未上鎖之窗戶攀爬入內,竊得 被害人陳秀蘭所有、皮包內約3萬8,000元;又於99年10月20 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澎湖縣白沙鄉後寮村 132號之1,自未 上鎖之窗戶攀爬入內,然未竊得任何財物,即行離去。嗣經 警循線查獲,偵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2款加重竊盜罪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 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刑法第 320條 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進偉已於101年2月15日13時25分死亡,有臺灣 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2月15日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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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7月 │澎湖縣馬│王陳梅│被告以打火機破壞後門紗門│
│ │19日凌晨│公市西衛│連 │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於│
│ │某時 │里83-6號│ │客廳桌上皮包內竊得現金新│
│ │ │ │ │台幣(下同)3,000 元。 │
├─┼────┼────┼───┼────────────┤
│2 │99年6月 │澎湖縣馬│吳清雄│被告以打火機、香菸破壞紗│
│ │某日凌晨│公市朝陽│ │門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
│ │2時許 │里林森路│ │於1樓客廳沙發上竊得現金1│
│ │ │97號 │ │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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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6月 │澎湖縣馬│吳清雄│被告以打火機、香菸破壞紗│
│ │下旬某日│公市朝陽│ │門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
│ │凌晨2時 │里林森路│ │於1樓客廳沙發上竊得現金 │
│ │許 │97號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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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7月 │澎湖縣馬│陳秋涼│被告自未鎖之窗戶侵入,徒│
│ │間某日凌│公市東文│ │手竊取廚房邊皮包內現金 │
│ │晨3時 │里大賢街│ │2,000餘元。 │
│ │ │188巷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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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7月 │澎湖縣馬│吳清雄│被告以打火機、香菸破壞紗│
│ │18日凌晨│公市朝陽│ │門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
│ │2時許 │里林森路│ │於1樓客廳手提包內竊得現 │
│ │ │97號 │ │金1,300元、電視櫃上玻璃 │
│ │ │ │ │盤內竊得零錢800多元、2樓│
│ │ │ │ │房間牛仔褲內現金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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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7月 │澎湖縣馬│呂玉萍│被告自未鎖之窗戶潛入,徒│
│ │21日凌晨│公市東衛│ │手竊取客廳沙發上皮包內之│




│ │3時許 │里35-1號│ │現金4,000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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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8月8│澎湖縣白│黃龍軍│被告乘被害人未將大門上鎖│
│ │日凌晨4 │沙鄉鎮海│ │,徒手進入屋內,竊取書桌│
│ │時30分許│村30-1號│ │上零錢200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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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8、9│澎湖縣馬│黃李根│被告乘被害人未將大門上鎖│
│ │月間某日│公市前寮│ │,徒手進入屋內,竊取客廳│
│ │凌晨2至3│里4-1號 │ │置物櫃內之零錢300 餘元。│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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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9月 │澎湖縣白│張蕭淑│被告乘被害人未將側門上鎖│
│ │上旬某日│沙鄉中屯│蓮 │,徒手進入屋內,欲竊取臥│
│ │凌晨3時 │村94之4 │ │室抽屜內財物,然因被害人│
│ │30分許 │號 │ │驚醒,被告未竊得財物即逃│
│ │ │ │ │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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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年10月│澎湖縣馬│葉怡君│被告潛入教師辦公室內,竊│
│ │13日凌晨│公市西文│、葉藍│取葉怡君抽屜內現金1,000 │
│ │2時許 │里中華路│靖 │元、葉藍靖抽屜內零錢80元│
│ │ │326號馬 │ │。 │
│ │ │公國中2 │ │ │
│ │ │樓教師辦│ │ │
│ │ │公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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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11月│澎湖縣馬│鄭中和│被告乘被害人未將窗戶上鎖│
│ │1日凌晨2│公市光榮│ │,徒手進入屋內,竊取門後│
│ │時許 │里文光路│ │衣架上褲子內之現金3,000 │
│ │ │100巷4號│ │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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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年11月│澎湖縣馬│鄭中和│被告乘被害人未將窗戶上鎖│
│ │13日凌晨│公市光榮│ │,徒手進入屋內,竊取一樓│
│ │2時許 │里文光路│ │房間內皮包中之現金7,500 │
│ │ │100巷4號│ │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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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年1月│澎湖縣馬│葉罔卻│被告由冷氣窗徒手進入屋內│
│ │27日凌晨│公市光明│ │,竊取一樓店內收銀櫃內之│
│ │2時許 │里忠孝路│ │現金4,000元、樓梯間之七 │
│ │ │58號 │ │星牌香菸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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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年2月│澎湖縣馬│葉罔卻│被告由冷氣窗徒手進入屋內│
│ │5日凌晨3│公市光明│ │,竊取2樓房間衣櫥內之現 │
│ │時許 │里忠孝路│ │金1萬2,000元、樓梯間之七│
│ │ │58號 │ │星牌香菸13條。 │
├─┼────┼────┼───┼────────────┤
│15│100年2月│澎湖縣馬│王陳梅│被告以打火機破壞紗門後,│
│ │16日凌晨│公市西衛│連 │開啟門鎖侵入屋內,竊取2 │
│ │2時0分 │里83-6號│ │樓房間枕頭下之現金4,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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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0年5月│澎湖縣馬│蕭陳美│被告以打火機、香菸破壞紗│
│ │8日凌晨3│公市光榮│華 │門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
│ │時許 │里敬業街│ │然未竊得任何財物。 │
│ │ │13巷5號 │ │ │
├─┼────┼────┼───┼────────────┤
│17│100年5月│澎湖縣馬│陳里麗│被告以打火機、香菸破壞紗│
│ │8日凌晨3│公市光榮│ │門後,開啟門鎖侵入屋內,│
│ │時許 │里敬業街│ │於1樓客廳酒櫃內皮夾中竊 │
│ │ │13巷7號 │ │得現金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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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