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王寬治
王博文
王冠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邱正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被 告 江瑞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王道光
被 告 江德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