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20號
TYDV,99,訴,2020,2012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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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上 訴 人 黃星輝
被 上訴人 黃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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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