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83號
TYDV,98,訴,1683,2012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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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   告 張義翔
法定代理人 張權良
      吳驊真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
複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
被   告 黃建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被   告 黃范五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心耀
被   告 黃勝藏
      黃耀福
      鄧秀連
      黃紹華
      黃靖茹
      黃紹慈
      黃耀光
      廖黃玉美
      林彩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葉世雄
      葉志豪
      葉美玉
      葉美容
      葉美珠
      葉美慧
      黃貴美
      陳黃滿美
      黃榮美
      黃世淦
      黃耀興
      黃耀家
      黃玉齡
      黃金齡
      黃春齡
      黃香齡
      陳國墻
      陳國振
      陳國茂
            號
      陳俊旺
      陳俊榮
      陳美娥
            7之2號
      陳國亮
      陳國生
      張陳秀梅
      陳秀蘭
            號
      陳秀貞
      陳溥全
      陳仲謀
      陳克己
      陳克昌
      陳克熙
      陳素貞
      陳素娟
      陳素瓊
      黃國治
      黃耀寧
      陳黃寶英
      陳黃正英
      黃月英
      黃翁茶妹
      黃耀富
      黃貴雄
      黃耀榮
      蕭黃秀枝
      黃耀星
      黃美蓉
      何逢會
      何晉鋕
      何晉斌
      何素瑩
      何素梅
      何素貞
            樓
      彭黃瑞亭
      吳宗樹
      吳宗穎
      吳妮燕
      吳雪好
      吳雪光
      廖黃瑞嬌
            號
      黃嘉添
      黃福助
      黃興遺
      黃廉貞
      黃淑貞
      謝黃椒貞
      鄧黃月英
      黃員貞
      曾春生
      曾春祥
      林曾月妹
      曾玉英
            號
      曾玉
      曾連妹
      莊曾菊妹
      羅劉元妹
      胡劉滿妹
      鄭瑞汀
      劉徐宜妹
受 告 知 蘇淑慧
訴 訟 人      之4
參 加 人 黃紫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丙分得之人欄中關於「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劉瑞汀」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業已載明如該判決附圖所 示丙部分歸原告所有,附表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另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一將被告鄭瑞汀之姓名 誤載為劉瑞汀,亦應予更正。至於當事人欄重複記載被告陳 黃滿妹部分雖非錯誤更正問題,亦應一併將重複記載部分予 以刪除,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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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