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4號
TYDV,101,除,84,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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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琛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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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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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深企業有│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24,100元 │UA四四三二六│民國100 年6 月│
│ │限公司 │ │ │九四 │15日 │
│ │李詩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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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