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郭淑寬
訴訟代理人 吳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9日屆滿(原期間 末日101 年2 月26日為休息日,同年月27日、28日亦為休息 日,爰以次一工作日為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美月 │100年8月6日 │100年9月20日 │3,150,000元 │WG一0六0七八│ │
│1 │ │ │ │ │二 │ │
├─┼─────────┼───────────┼───────────┼────────┼────────┼──┤
│00│陳美月 │100年8月6日 │100年8月8日 │320,000元 │WG一0六0七八│ │
│2 │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