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8號
TYDV,101,重訴,88,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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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陳明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輝記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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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