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7號
TYDV,101,重訴,77,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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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蘇添祿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楊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市價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40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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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