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陳瑪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錦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高錦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