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3號
TYDV,101,訴,383,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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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單柏祥

被 告 毛宗韞(歿)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應為400 萬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所主張塗銷之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擔保之權利總金額
為400 萬元,原告既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主張
系爭抵押權為不存在,則原告就此訴訟標的之利益應為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起訴狀列載本件被告為毛宗韞,並註記被告已歿,是
本件被告應列「毛宗韞」之全體繼承人,始為合法。故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毛宗韞」(Z000000000
)之繼承系統表與「毛宗韞」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地址(可
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以利本件案件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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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