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0號
TYDV,101,訴,330,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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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褚木
褚土龍
之1號
楊褚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琦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玉麟
被 告 褚建昌
之8號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褚明雄
2弄1號
褚阿招
林慧靜
褚松一
之2號
黃美女
之1號
褚麗娟
之1號
褚秀慧
3樓
黃溫閔
褚秀英
温秀娥
7號
高治
褚高竹
高褚春美
285巷69弄11號4樓
褚美秀
2樓
高美慧
1弄4號3樓
褚莉莉
2巷10號4樓之1
褚牡丹
4樓
王萬興
0巷32號
王玉子
1樓
林王有子
4巷52號2樓
王里
0巷32號
温陳美
温宏安
温智超
温玉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建昌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011,200 元(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之土地係941 平方公尺
,而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係3,200 元,則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係3,200 元×941 平方公尺=3,011,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898元,原告僅繳納3,310 元,尚不足27,588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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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