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0號
TYDV,101,訴,280,201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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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禎
被   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 年2 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 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9 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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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