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37號
TYDV,101,親,37,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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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37號
原 告 潘秀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通鍾瑋庭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提兩造戶籍謄本、血緣鑑定證明書,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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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