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1號
TYDV,101,補,91,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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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被 告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24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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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