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0號
TYDV,101,補,90,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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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伍人傑


被 告 張蘭英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 萬500 元(以兩造99年2 月26日簽立之切結書,被告陳建銘
未逾100 年10月30日前給付400 萬元,即應移轉系爭不動產房地
所有權或賠償500 萬元與原告,以該500 萬元債務等同系爭不動
產價值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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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